导读:“337调查”源于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该条款称,任何进口行为如存在侵犯美国专利权、商标权或技术机密等不公平行为,受到损害的美国企业就可以向ITC起诉。ITC可在30天内进行调查、立案,若确认违反“337条款”,ITC有权签发禁令。 劲量公

“337调查”源于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该条款称,任何进口行为如存在侵犯美国专利权、商标权或技术机密等不公平行为,受到损害的美国企业就可以向ITC起诉。ITC可在30天内进行调查、立案,若确认违反“337条款”,ITC有权签发禁令。
劲量公司于2003年4月28日向ITC起诉20多家公司侵犯其无汞碱锰电池专利,其中包括9家中国及中国香港的电池企业。劲量公司以美国海关法第337条为其诉讼依据,该条款禁止侵犯美国专利的产品进口美国。2003年5月28日美国ITC正式立案,我国电池企业经历了初裁的全面失败。
2004年6月2日,ITC做出裁定,判定包括中国在内的电池生产商侵犯了原告劲量公司有效和可执行的“709专利”,并做出对包括中国内地和香港在内的企业的普遍排除令的建议。初裁之后,中方强烈要求复议,一个月后ITC接受复议,2004年10月4日,美国ITC终裁美国709专利无效,我方不构成侵权,取得复议的全面胜利。劲量公司对该裁定提出上诉,联邦巡回法院在上诉中推翻了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裁定,并发回再审。 经过再审,中方企业再次获胜。2004年10月10日,美国劲量公司对ITC的裁定表示不满,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被告对象也从中国电池企业转为ITC。
2006年1月25日美国就中国输美无汞碱性电池337调查案做出二审判决,美国劲量公司状告中国电池企业的337案件在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的上诉再次失败。
2007年2月2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做出公告,宣布中方企业不构成侵权,以此结束了337碱锰电池调查案的重审,中方企业又取得应诉工作的阶段胜利。劲量公司不服,向美国联邦巡回法院提出新的上诉复议。对此,2007年3月30日,中方企业以相关利益方继续参与应诉。
2008年4月21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无汞碱性电池337调查案做出终裁(Federal Circuit Battery Decision200804):原告美国劲量公司的专利无效。这一判决意味着中国电池企业在该案应诉中取得最终胜诉。
从2003年4月28日,至2008年4月21日,5年的应诉历程,应诉胜利来之不易,整个过程中,中方企业始终团结一致,在中国轻工业联合的支持和指导下,通过电池协会的组织协调,动员全行业的力量,形成了快速反应、连续作战的专业应诉团队,帮助企业联合应诉。最终以中国企业的大获全胜而告终。
2002年以来,我国已连续六年成为遭受337调查最多的国家,由于337案的调查时间短、程序复杂、诉讼费用高,让很多中国企业望而止步。电池企业在“337调查”的胜诉为其它行业应对337调查树立了成功典范,增强了企业最终胜利的信心。(作者为中国轻工业信息中心张伟)

电池联邦应诉上诉中方巡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