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从今起,在广东省内经营化肥不需再挂靠供销社、农业“三站”等任何机构了!日前,广东省工商局向各市工商局下发有关文件,明确“允许各类市场主体从事化肥零售业务,拓宽农资流通渠道”。 专营步步退却 经营全面放开 从计划经济到市
从今起,在广东省内经营化肥不需再挂靠供销社、农业“三站”等任何机构了!日前,广东省工商局向各市工商局下发有关文件,明确“允许各类市场主体从事化肥零售业务,拓宽农资流通渠道”。专营步步退却
经营全面放开
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农资经营体制改革逐步推进。
1988年,广东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决定》(国发[1988]68号)的通知,明确要求“国家和省统一分配的化肥、农药、农膜,由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广州供应站、各级供销合作联社所属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基层供销社专营”,“除基层供销社和农业技术服务站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经营”。
1996年,广东省政府发出《关于整顿农业生产资料流通秩序的通知》,规定各级供销社、农资部门是化肥、农药、农膜等农资商品经营的主渠道,生产企业、县及县以下农业“三站”是农资商品经营的辅渠道,经营主体得以扩大。不过,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仍不得经营化肥、农药。
上述通知同时明确,化肥、农药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凡是经营化肥、农药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供销社申请化肥、农药经营许可证,凭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广东省农药管理规定》于当年9月13日废止,省农业管理部门和供销社均要求停止颁发化肥、农药经营许可证。
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2004年12月11日后,允许外方独资经营农药;2006年12月11日后,允许外商投资经营化肥,化肥分销领域全面放开。国家和省有关文件均规定,凡是政府承诺对外商逐步放开的领域,都支持和引导民营资本进入,且不限制经营方式。
今年6月17日,广东省工商局向各市工商局下发《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粤工商[2008]14号),明确“允许各类市场主体从事化肥零售业务,拓宽农资流通渠道”。这意味着化肥专营制度彻底瓦解,市场将向个体户、外资等全面放开。
揭露垄断经营
本报持之以恒
作为一家关注“三农”的媒体,南方农村报密切关注化肥、农药等领域的经营体制问题,从2004年开始,披露了全省10多起供销社系统“垄断经营”事件,致力推动农资经营体制改革。
2004年8月3日,本报头版刊发《我统销种子 你独营化肥》,率先报道阳东县供销社系统垄断销售化肥的现象,规定“碳铵、复合肥两个品种实行由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统一进货,统一调剂,各基层社必须到县公司进货”,价格比周边地区同类产品要高。
2005年9月17日和22日,本报以《违法发证搞创收》、《发证收费 双重违法》为题,对清新县供销社系统强行向农资经营者收取500-5000元不等的经营许可证办证费用现象进行了披露,引起省工商局、省供销社和清新县政府的高度重视,该县供销社被责令纠正不当行为。
一石激起千层浪。各地类似的投诉一宗紧接一宗。化州中垌镇农资经销商张伟邦办证无门被查封,增城石滩个体经销商必须加入该市供销总社下属的专业合作社才能经营,部分县市供销部门挟独家核发许可证之威,把具有农资经营资格的“农业三站”纳入供销系统所谓的“委托经营”……这些花样繁多的农资垄断经营事件,相继被本报曝光。
2005年12月25日,南方农村报与广东法学会联合主办研讨会,邀请省内法学界、省农业厅和省民营企业投诉中心的一批著名专家学者,及部分农资经营者,就依法行政与农资经营法律制度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将相关建议交给省有关部门。
经营者拍手称快
执法须加强规范
昨日,广州某农资经销店李老板接到放开化肥经营主体的消息后,异常兴奋地说,前两年去镇工商所办理营业执照年审时,要带上一大堆法律文件向经办人员解释,最后工商所才极不情愿地给他年审。今年的年审又即将到来,估计到时不必多费口舌了。
粤北某农资经销商对此消息的第一反应是,“现在可以扩大规模搞连锁经营了。”由于个别市县供销社强迫零售店加盟,并要求零售店大量进货,不仅使他的批发业务萎缩,而且阻挠他的连锁店办牌照,令其扩张搁浅。
据统计,在全省供销系统的1429个基层社中,以承包、租赁为主要经营手段的达946个,占66%。因此,有关部门出台文件明确放开农资经营可谓大势所趋。
有业内人士建议,化肥市场放开后,有关部门应该加强规范管理,例如对农资经营者的管理职责、人员与培训、设施与设备、进货与验收、陈列与储存、销售与服务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同时,农业、工商、质监部门要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规范执法行为,真正体现执法的公正、公平原则,为农资行业保驾护航,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农业农药化肥农资明确放开经营权供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