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发生在今年9月的“三鹿问题奶粉”事件,引发了国人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极大担忧。同时,也迫使人们不得不进一步思考一些更深层次的问题。   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症结何在?   问题食品困扰我们已久,以致人们对频频见诸媒体的有毒有害食品的报道

  发生在今年9月的“三鹿问题奶粉”事件,引发了国人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极大担忧。同时,也迫使人们不得不进一步思考一些更深层次的问题。

  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症结何在?

  问题食品困扰我们已久,以致人们对频频见诸媒体的有毒有害食品的报道见怪不惊:毒大米、毒奶粉、毒油、假酒、假药以及形形色色的各类添加剂充斥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类似“大头娃娃”、“肾结石婴儿”这样给民众带来重大伤害的事故时有发生。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民众的健康与生命安全,应该说是天大的事情。可是为什么近些年食品安全问题却呈愈演愈烈之势?从地沟油到苏丹红,从瘦肉精到三聚氰胺,问题食品越来越多,民众的疑问也越来越多,有关监管部门该如何解释这到底是为什么?

  就像江苏读者肖华所指出的那样,几乎在所有的食品安全事件中,首先都是消费者出现不适症状,然后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才匆忙应对。有的部门甚至想方设法隐瞒真相,或以“不便透露情况”等借口搪塞民众。为什么质检监督部门事先没有任何预警提示?为什么我们的食品安全预警提示如此滞后?重大安全事故为什么会不断发生,一个很大的原因就是因为有腐败、有失职,可是有关部门往往只会就事故抓事故,而忽视了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与失职。

  江苏读者柏文学表示:问题奶粉绝不止是“三鹿”一家,也不是独立的、偶然的事件,经历了长达数年的时间,难道就不曾有人举报过?就不曾有风声传到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管理部门?为什么一定要让人们付出无可挽回的代价以后、众多的生命遭受无辜伤害以后,问题才得以摆上桌面?

  安徽读者朱少华认为:众多知名奶制品企业陷入“三聚氰胺”事件,正是由于某些地方质量监督部门的失职,由此造成了一个个监管漏洞,不仅坑害了消费者,也伤害了企业本身。

  山东读者邓子庆指出,在涉及众多企业的“毒奶事件”中,各级质检部门必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也暴露出如免检制度、企业送检制度等质检制度所存在的重大缺失。因而,在乳制品行业全面整顿的同时,我国的质检部门也需好好整顿一下,尤其要唤醒某些质检人员的责任意识和主动作为意识。

  谁来终结食品行业的“潜规则”?

  与医药行业一样,食品行业的健康与否,直接关系到每一个国民的健康与生命安全。然而,多年来,食品行业潜规则盛行已是不争的事实。从田间地头违禁化学农药的使用到工业化生产中的各种添加剂的滥用,本来是阴暗角落里的违法勾当,却逐渐演变成行业通用的“法宝”,并且越来越明目张胆,越来越手法翻新。如漂白粉、苏丹红、吊白块、孔雀石绿、福尔马林、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竟然长时间作为添加剂用在一些食品中。本刊许多读者对此表示不解:从生产到流通再到销售,相关的管理部门各自都履行了怎样的职责?如果说各职能部门对盛行于食品生产行业的潜规则一无所知,那么,这样的失职该如何向人民交代?如果说有关职能部门明知有各种各样的潜规则在作怪却充耳不闻,那么,其渎职之罪又该由谁来承担?

  安徽读者张永琪表示,“三鹿”奶粉中的三聚氰胺到底是谁添加的,在哪个环节出了问题,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奶制品行业普遍添加三聚氰胺的问题为什么迟迟未能引起重视?这个行业潜规则为什么迟迟没有人去捅破它?

  河北读者殷建光认为,“三鹿问题奶粉”事件的出现并非偶然,而是长期以来我们对食品安全监督缺乏常规性、必然性检查所造成的恶果,尤其是对于获得“免检”资格的产品更是放任不管。像“三鹿”奶粉这样的“免检产品”都出现了严重的问题,实在是对免检制度的一个极大讽刺。

  浙江读者舒圣祥建议,在取消食品类企业免检制度的基础上,要建立严格的失检责任追究机制。理由在于,虽然免检制度取消了,但一些“关系”过硬的企业依然在事实上享受着等同于免检的待遇。而且,作为潜规则的免检比作为显规则的免检,其可能产生的后果将更为恶劣。因此,如果不能建立严格的失检责任追究机制,取消免检制度的预期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并且,免检制度不仅应该在食品领域内取消,还应该在所有消费品领域内予以废除。因为,有可能对消费者形成伤害的不仅仅是食品,而是包括所有的消费品。

  问题的实质在于,尽管潜规则一直在挑衅我们现行的各种法规,但却没有任何一个执法部门作出积极的反应,因而任由它明目张胆地危害社会和大众。因此,只有监管到位了,并且监管者本身也受到约束,被赋予职责的同时也承担压力与风险,食品行业的潜规则才有可能被终止。

  必须强调的还有食品生产企业的良知与社会责任,如果整个行业都陷入对利益的追逐当中而无所顾忌,其后果是极其可怕的。

  加强食品安全立法迫在眉睫

  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故警示我们,加强食品安全立法已经迫在眉睫。

  当前,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还比较落后,标准体系也不尽完善,不少标准制约性已不能适应当前食品市场治理整顿的需要。因此,广大读者建议,当前,一是要对食品质量控制标准作相应的提高。比如,我国现行的食品卫生法,对104种农药在粮食、水果、蔬菜、食用油、肉、蛋、水产品等45种食品中规定了允许残留量,共含291个指标。而国际食品法典,对176种农药在375种食品中规定了2439条农药最高残留标准,可见我国的食品标准制定工作应进一步完善。

  此外,对常用食品质量问题,应该采取一些果断措施,比如,禁止在牛奶、奶制品、肉制品、豆制品、面制品、水产品中滥用添加剂;加强对畜、禽、蛋、肉、水产品等生产流程的监控,提高上市食品的质量;加强蔬菜、食用菌农药残留检测等等,都应该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下来。

  二是要痛下决心对食品市场进行治理整顿,从源头抓起。各职能部门如工商、卫生、质检等部门应真正负起责任,不能等事故出来以后再课以重罚。要确保食品安全相关检测的科学性、合理性、周密性。检测漏洞是最可怕的“结石”,决不能让不法分子有机可趁、有洞可钻。仅仅满足于对事件责任人的处理是不够的,更要从检测机制、检测手段、检测程序等诸多方面的不完善上找问题、找根源。

  鉴于我国的食品生产企业远远没有负起本应承担的食品生产安全责任。因此,必须发挥法律体系的作用,通过法律的严厉处罚,让食品生产企业牢固树立安全至上理念,这显然是食品安全立法首先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此外,把好食品安全监管关和食品安全赔偿关,也是食品安全立法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本刊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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