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农业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也是提升农业整体效益的关键环节,世界各国特别是经济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税收作为政府宏观调控和实施政策倾斜的经济杠杆之一,对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许多国家都


  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农业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也是提升农业整体效益的关键环节,世界各国特别是经济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税收作为政府宏观调控和实施政策倾斜的经济杠杆之一,对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许多国家都努力制定有效的税收政策,加大税收对农产品加工业的支持力度,营造有利于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税收环境,从而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因此,借鉴国外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成功税收经验,针对中国现行税收政策中的不足,提出促进中国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从而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的健康发展。

  一、国外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主要税收经验

  欧美等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运用税收政策来扶持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发展。尽管他们所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各有特色,但从总体上来看,这些政策都充分体现了各国政府提高农民收入、增进农民福利和促进农业发展的宗旨,税收减免和税收鼓励已成为政府扶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重要手段。

  (一)充分利用增值税优惠,降低农产品税收负担

  在欧盟国家,尽管农产品同工业产品一样是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的,但实际操作中在农产品的生产、流通、加工和出口环节都采取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措施,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农产品的增值税负担,有利于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如意大利对农场主、林渔企业实行特别降低税率2%和正常减低税率9%,并允许从其增值税应缴税款中抵扣其销售额一定比例的进项税;法国采取退税办法,对销售蛋、家禽、生猪可退还销售额的5.5%,其他产品退还销售额的3.4%;德国对农业征收增值税时采用低于基本税率的特别优惠税率,减轻农民的税收负担,如对于林业产品适用5%的销项税率,可抵扣税率也为5%,因而林业企业实际上不负担增值税;对于农业产品适用11%的销项税率,可抵扣税率为8%,但农业企业也无需缴纳增值税差额,而是作为一种额外的财政支援形式由企业保留。

  (二)充分利用加速折旧和亏损结转,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

  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都对企业所得税采取了一定的优惠措施,主要有税收减免、加速折旧和亏损结转等方式。这些措施一方面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农产品加工水平,另一方面也相应减轻了企业的所得税负担,有利于农产品加工业的健康发展。

  1.加速折旧  如美国的《国内收入法》中明确规定,企业在纳税申报时要采用加速折旧法,对用于制造食品、饮料、橡胶制品的特殊工具和手工装置等实行加速折旧3年,种牛和奶牛、伐木和锯木设备15年,产水果和坚果的树木10 年。

  2.亏损结转  美国在企业的亏损结转方面表现得尤为大方,具体表现在允许亏损结转的期限上。规定企业某一纳税年度的净亏损允许前转3年,对冲转部分税务当局允许退税。如果冲抵不完,则可以向后冲抵15 年。这一政策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包括农产品加工企业在内的弱势企业的基本生存与发展。

  欧盟各国也对在允许亏损结转的时间和方法上制定了一些限制性条款,如法国规定经营性亏损允许向后结转5年,因为折旧产生的经营性亏损可以不定期向后结转,如前3年内缴纳公司税的公司对可折旧固定资产净投资额达到了同期内折旧额的水平,则公司亏损可以前转,用前3年的未分配利润进行冲抵。如果公司用亏损冲抵以前年度的净利润,则有权从财政部门获得其结转亏损额45%的税收抵免。该项税收抵免可以用来支付未来5年的公司税,期满后若仍有余额,财政部门可以用现金补退。

  而日本税法也规定,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前转1年和后转5年,但不得向前结转,后转时按照亏损数额的平均数分别计入下一个纳税年度开始以后的5个年度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结转完的,则不再允许结转。

  (三)充分利用关税配额,保护本国农产品加工业

  美国对农产品实行关税配额制,允许一定数量的商品在配额内按较低的关税进口,对超出配额的进口课以较高的税率。美国关税配额产品包括牛肉、奶制品、花生、棉花、糖等,美国总统可以将关税配额内的配额量分配给任何一个农产品的供应国或关税区,可以根据需要调整配额的分配,必要时可以采取行动,以保证进口农产品不扰乱美国现行的市场秩序,保护国内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

  而日本政府为了保护本国农产品企业,也采取了大量的限制农产品进口措施。具体来讲,主要通过进口配额和提高农产品进口关税率两种手段。农产品进口配额数量限制是日本农产品进口使用的较广泛的一种措施,如对大米、麦类、奶油、砂糖等的进口限制等。同时,日本对进口农产品适用较高的关税税率,平均关税税率为8.6%,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也保护了国内农产品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二、促进中国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完善农产品加工业增值税制度

  从发达国家的税收政策经验中可以看出,这些国家在农产品的生产、流通、加工和出口环节都采取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措施。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农产品的增值税负担,有利于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而对中国来说,尽管也实行了对部分农产品的减免税政策,但农产品减免范围的界定比较模糊、狭窄,因此应在明确可减免农产品范围的基础上,适度扩大减免优惠。同时,中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抑制了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不利于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现行的农产品出口退税率较低使得部分出口农产品非零税率,降低了中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不利于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

  1.扩大农产品征税注释范围  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对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范围内的农产品适用13%的低税率,不属于的适用17%的税率。这是一项旨在减轻农产品加工企业税收负担的优惠措施,而实际上由于注释范围狭窄使得很多企业不能享受这一税收优惠。因此,为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原则上应把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尽可能都纳入农产品征税注释范围,以享受农产品增值税低税率优惠。具体可参照WTO《农产品协议》适用农产品范围的注释方法,制订新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适当增加农产品的注释品种,最大限度地将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列入农产品征税范围以减轻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负担。

  2.降低农产品加工业的增值税税率  目前,农产品加工业存在的增值税“高征低扣”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农产品加工企业特别是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健康发展。政府应适当降低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税率,以促进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发展壮大。建议不考虑企业的所有制形式、规模大小和深加工程度,统一对从事农产品加工的一般企业实行13%的低税率。这样可以解决增值税在农产品收购方面“高征低扣”的问题,有效降低农产品的经营、生产加工行业企业的实际增值税税负。

  3.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出口零税率政策  尽管中国农产品出口制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如农产品加工出口实行5%或13%的退税率,但实际上,很多农产品出口前都承担着一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因此,为了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可以尝试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农产品加工企业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同时,尽快恢复农产品出口零税率,提高农产品出口退税率,征多少退多少,使农产品出口承担零税收负担率,从而增强中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二)完善农产品加工企业所得税制度

  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都对企业所得税采取了一定的优惠措施,主要有税收减免、加速折旧和亏损结转等方式。这几个国家都在亏损结转方面给予了很大的税收支持,尽管不同国家对于亏损结转的期限和方式有所不同,但这些措施却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而中国对于农产品加工企业没有设立相应的行业所得税优惠,对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也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积极性,不利于农产品加工业的生产率提高和产品创新。

  1.适度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  为了促进农业企业的发展,中国对一部分企业特别是国有农口企业、重点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行所得税减免税优惠。但由于税收优惠严格的主体资格限制,现实中享受这一税收优惠的企业较少,大多数农产品加工企业仍然需要承担较重的所得税负担,弱势农业产业发展举步维艰。因此,为了促进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健康发展,推动农产品向深加工和高附加值方向延伸,国家应适度调减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同时,对国家重点支持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部分深加工取得的所得按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加大税前扣除项目金额  对于适用既定所得税税率的企业来说,税前扣除项目额的大小直接影响着企业的所得税负担水平,税前扣除项目额越大,企业的所得税负担越小。因此,为促进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快速发展,应充分理性运用加大税前扣除项目金额这一间接优惠方式,具体可以采取扩大税前扣除项目、增加扣除项目比率等方式。如为鼓励高新技术向农产品加工企业渗透,可以允许新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提取不超过销售收入5%的技术改进费进行税前扣除;为促进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技术创新,允许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全额税前扣除,允许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方法计提折旧并税前扣除。

  3.其他减免税优惠  为促进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可以根据其经济发展需要适时推出相关的减免税优惠。对于新办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可以按照规定比例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优惠,对引进的先进技术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以刺激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高企业产品的科技含量。为促进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向规模化、产业化方向发展,可以规定自其设立起一定期限内给予部分所得税减免优惠,积蓄企业后续发展力量。

  三、尽量采取多样化的税收优惠形式

  按照税收效应的不同,税收优惠方式可以分为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两种方式。任何一种单一的税收优惠方式都不可能产生很好的税收激励效应,因此,直接优惠与间接税收优惠方式往往同时出现,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从国际税收优惠体系来看,发展中国家一般采用定期减免、优惠税率等直接方式,而发达国家多采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增加税前扣除项目等间接方式。从效果上看,直接减免税方式的短期效果较好,比较适合于区域经济开发的要求;间接减免税方式的长期效果好,更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可以更好地体现税收政策差异。目前,中国的税收优惠形式侧重于采取降低税率、税收减免等直接优惠方式,这种方式不利于促进企业的技术更新和扩大再生产,也不能更好地体现国家对农产品加工业的产业支持。因此,在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安排中,应尽量采取多样化的税收优惠形式,建立直接优惠与间接优惠相结合、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体系,更好地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导向和税收优惠效应,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的快速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