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中国投资咨询网讯 3月23日,广州市劳保局、卫生局、财政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7月1日起施行新的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规定,广州市劳保部门定期组织医药专家随机抽查参保人的病例及其医疗费用,对不合理的检查、治疗和用药等

 中国投资咨询网讯 3月23日,广州市劳保局、卫生局、财政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7月1日起施行新的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规定,广州市劳保部门定期组织医药专家随机抽查参保人的病例及其医疗费用,对不合理的检查、治疗和用药等费用以及分解住院、不合理住院和转院等行为发生的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同期申报结算的全部统筹费用中,按违规费用占抽查病例总医疗费用的比例扣除。

  病人转院治疗就高起付

  办法适用于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及全市参保人员之间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规定,参保人在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其起付标准费用按1次住院计算。转入医院起付标准高于转出医院的,参保人须在转入医院补交起付标准费用差额;低于转出医院的,不需另付起付标准费用。在转出(入)医院发生的实际基本医疗费用,超过该院住院平均费用定(限)额结算标准70%(含70%)的,按1个住院人次费用标准结算;低于70%的,按医疗服务项目结算。

  若参保人未达到出院标准而被安排出院,15日内因同一疾病到同一定点医疗机构重复住院,不予计算住院结算人次,本次住院费用并入上次住院费用一并计算。若参保人在15日内因同一疾病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属实的,扣除参保人前次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1个住院结算人次。

  病人不知超标医院埋单

  普通疾病的结算定额如何核定?办法规定,该定额最高不超过普通疾病费用平均水平的120%,最低不低于普通疾病费用平均水平的70%,新增定点医院的平均费用定(限)额结算标准,须比照同级别、同类型的定点医疗机构的标准核定。

  在单病种结算中,未经参保人或其家属确认的超标准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全额承担。经参保人或其家属确认的超标准费用,由参保人全额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