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国家外汇局27日公布2009年度(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核定情况,共核定2009年度金融

 
 
 
国家外汇局27日公布2009年度(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核定情况,共核定2009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329亿美元,比2008年增长了12%。这是自2007年来,外汇局首次扩大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

    外汇局强调,2009年新增指标的增量部分将全部用于支持境内企业进出口贸易融资。

    三年来首次扩大指标

    外汇局负责人表示,核定全国性中资银行2009年度短期外债指标98.55亿美元;核定部分法人制外资银行及短期外债指标实行集中管理的外 资银行分行145.73亿美元;核定各分局、外汇管理部用于辖区内中、外资法人制银行以及未对短期外债实行集中管理的外资银行分行等机构的地区指标 84.48亿美元。

    这是自2007年来,外汇局首次扩大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2007年3月,外汇局将中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调减为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 30%,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调减为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60%。同时,鼓励外资银行通过用人民币购汇、境内借用外汇解决资金来源问题。2008年 延续了上一年的从紧管理政策,在2007年的基础上,将中、外资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再降低了10%左右。

    业内人士指出,当时削减短期外债额度是为了遏制短期外债占比迅速上升的态势,防止对我国可能造成的冲击。但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2009年 我国企业经营风险上升,金融信贷安全性降低。适度扩大短期外债指标,有助于帮助企业周转资金,促进进出口贸易和实体经济健康发展。

    增量用于贸易融资

    外汇局负责人表示,此次核定方案特别强调了对贸易融资的支持。明确规定2009年新增指标的中、外资金融机构应将指标增量部分全部用于支持境内企业进出口贸易融资,各地区指标的增量部分应优先向贸易结算量大的金融机构倾斜。

    该负责人还表示,今年我国国际收支形势仍有较大不确定性,须密切关注外债规模和内部结构变动趋势,始终把风险防范置于首要位置;对资金运用领域风险高、资金流出渠道门槛低以及短期行为特征明显的外债流入予以严格控制。

    此外,为合理利用外汇资源,满足地方经济发展需要,外汇局还明确了将部分与地方经济发展联系密切、短期外债指标需要及时调整的金融机构指标核定权由总局下放至分局。

    此前,为便利贸易企业融资,外汇局规定90天以下贸易融资不纳入银行短期外债指标。此外,将继续执行企业部分贸易融资可以结汇的政策。

    我国已出台多项措施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7日发布通知明确,从2009年4月1日起提高纺织品、服装、轻工、电子信息、钢铁、有色金属、石化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此次调整共涉及3802个税号,其中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6%。

    根据通知,CRT彩电、部分电视机零件、光缆、不间断供电电源(UPS)、有衬背的精炼铜制印刷电路用覆铜板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六氟铝酸钠等化工制品、香水等香化洗涤、聚氯乙烯等塑料(9270,130.00,1.42%)、部分橡胶 (13690,-405.00,-2.87%)及其制品、毛皮衣服等皮革制品、信封等纸制品、日用陶瓷、显像管玻壳等玻璃制品、精密焊钢管等钢材、单晶硅 片、直径大于等于30cm的单晶硅棒、铝型材等有色金属材、部分凿岩工具、金属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甲醇、部分塑料及其制品、木制相框等木制品、车辆后视镜等玻璃制品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此外,碳酸钠等化工制品、建筑陶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商品次氯酸钙及其他钙的次氯酸盐、硫酸锌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