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国资委昨正式发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历经数年酝酿,国资委昨日正式发布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自10月1日起,央企的资产损失责任将落实到具体负责人。   《办法》对资产损失责任

  国资委昨正式发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历经数年酝酿,国资委昨日正式发布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自10月1日起,央企的资产损失责任将落实到具体负责人。

  《办法》对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央企资产损失认定、责任追究范围、责任划分和处罚措施做出了明确规定。

  为了严格央企资产损失问责制,办法详细列举了企业在日常经营和重组改制等多种情形下造成资产损失的责任追究范围,从采购、销售、资金管理、投资、担保、资产转让和改组改制、资产保管维护、内控建设、信息披露等环节界定了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资产损失需追究责任的10类50种情形。

  其中,投资决策失误,股票、期货、外汇、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资中的风险控制缺陷、违规买卖、违规调度资金,以及以个人名义使用企业资金从事投资业务、批准资金支出超过规定范围等行为,都将成为重点监察、惩罚对象。业内人士指出,这无疑将对央企的盲目投资甚至“炒股风”起到遏制作用。

  昨日,国资委新闻处负责人对记者表示,此次《办法》颁布后,还将有《细则》出台,为资产损失级别的界定、经济处罚中扣发绩效年薪的比例等问题,设置具体操作标准。实施过程中,《办法》的具体操作部门为国资委统计评价局。

  对于《办法》中规定的惩罚措施,国家发改委体改所主任高梁认为,应该建立起一个涵盖全国范围、不同性质企业的经理人人才库,“就像我们正在建设的个人信用记录一样,如果出现违规操作而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将被列入黑名单,很难再被其他企业续用。如果能够形成这样的机制,那么央企资产问责制度将更加完善。”

  另讯 经报国务院批准,中煤国际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与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组成立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并入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成为其全资子企业。至此,央企由149户调整为147户。

责任损失国资委情形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