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于8月1日正式试行。《办法》规定已取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的家庭无须再次申请,只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即可进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范围。
□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可登记公租房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覆盖面扩大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于8月1日正式试行。《办法》规定已取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的家庭无须再次申请,只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即可进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范围。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是北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体包括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它住房困难家庭。
《办法》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公开轮候配租制度。其中符合廉租、经适、限价“三房”条件及家庭中有60周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员、残疾人员、复转军人、优抚对象或属重点工程拆迁的可优先配租。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不能同时享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等其它政策性住房保障。
《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最长为5年,需要续租的须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并经重新审核。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由政府所属机构或政府批准的机构负责提供,通过建设、收购等多渠道筹集。按照北京市住房建设计划,今年将收购建设50万平方米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布局在大型公交枢纽周边等交通便利区域,以一、二居室小户型为主。
本报北京8月2日电 (记者王建新)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日前制定《关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调整扩大了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覆盖面,并规定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为加大廉租实物配租力度,让更多符合条件家庭切实享受到廉租住房保障成果,北京市将实物配租对象从原来的60岁以上老人、重残、大病等特殊困难家庭扩大到符合廉租条件的低保两年以上家庭、家庭收入连续两年低于北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且成员中有55周岁(含)以上男性或50周岁(含)以上女性家庭。
同时,《通知》对廉租承租家庭实行“明补”新机制,将根据承租家庭收入水平高低,政府对承租家庭实行分档补贴,一旦承租家庭不符合条件,政府部门即停止计发补贴,承租家庭负担全部租金。(
公租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覆盖面扩大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于8月1日正式试行。《办法》规定已取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的家庭无须再次申请,只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即可进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范围。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是北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体包括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它住房困难家庭。
《办法》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公开轮候配租制度。其中符合廉租、经适、限价“三房”条件及家庭中有60周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员、残疾人员、复转军人、优抚对象或属重点工程拆迁的可优先配租。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不能同时享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等其它政策性住房保障。
《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最长为5年,需要续租的须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并经重新审核。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由政府所属机构或政府批准的机构负责提供,通过建设、收购等多渠道筹集。按照北京市住房建设计划,今年将收购建设50万平方米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布局在大型公交枢纽周边等交通便利区域,以一、二居室小户型为主。
本报北京8月2日电 (记者王建新)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日前制定《关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调整扩大了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覆盖面,并规定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为加大廉租实物配租力度,让更多符合条件家庭切实享受到廉租住房保障成果,北京市将实物配租对象从原来的60岁以上老人、重残、大病等特殊困难家庭扩大到符合廉租条件的低保两年以上家庭、家庭收入连续两年低于北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且成员中有55周岁(含)以上男性或50周岁(含)以上女性家庭。
同时,《通知》对廉租承租家庭实行“明补”新机制,将根据承租家庭收入水平高低,政府对承租家庭实行分档补贴,一旦承租家庭不符合条件,政府部门即停止计发补贴,承租家庭负担全部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