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国家对食品用包装制品实施市场准入
1、实施市场准入的目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食品用包装制品实施市场准入制度,为的是更详细、更明确的保护与食品包装材料直接接触的食品安全,因此,实施市场准入制度有些极其重要意义:
(1)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很多,但主要以下四方面:
a食品及其原材料本身的安全;
b食品中添加物质的安全;
c食品包装容器等接触材料的安全;
d食品标签和说明书的提示。
(2)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3)促进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4)促进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
(5)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加快经济结构调整。
2、市场准入的具体时间、种类及获证企业情况
自2006年7月18日,国家质检总局正式对外发布《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准入通则》和《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准入实施细则》,宣告3大类6个单元共39种产品开始实施行政许可制度后,我国的食品包装等同于食品的观点,正式出现在人们的视线中。
由国家质检总局网站获悉,截止到2009年8月底,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企业,全国已有8331家取得生产许可证,其中,非复合膜袋类生产企业有1451家,其中聚乙烯自粘保鲜膜生产企业有98家获证、商品零售包装袋生产企业有744家获证;复合膜袋类生产企业3144家;片材类生产企业77家;编织袋类生产企业265家;容器类生产企业2424家;食品用工具类生产企业970家,其中密胺塑料餐具生产企业有54家获证、一次性塑料餐饮具生产企业有903家获证。
随着食品用塑料包装制品实施市场准入的工作逐步完善,食品用纸制品的市场准入制度于2007年7月18日在国家质检总局的公告下正式实施了,自此,对食品用纸包装、纸袋、纸罐、纸杯、纸餐具和纸盒正式实施市场准入。
国家质检总局对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开展无证(QS)查处
2009年9月1日,对食品用纸包装、纸容器生产企业、经销商和在经营中使用者来说是个特殊的日子,今天正是对食品用纸包装、纸容器开展无证查处的第1天,在此之前,全国已有269家生产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其中纸杯生产企业为131家、纸餐具生产企业为55家。2008年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开展的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用塑料制品企业无证查处。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经销目录产品的经销商或在经营中使用列入目录中产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针对生产企业)、第四十八条(针对销售或经营者)等规定进行处罚:
生产企业未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将被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法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9年6月1日,我们迎来了《食品安全法》和GB9685-2008《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正式实施,9月1日,对食品用纸包装、纸容器的制品进入了开展无证查处的第一天,在仿瓷餐具风波中,谈胺色变的“三聚氰胺-甲醛树脂”也迎来了GB9690-2009《食品用三聚氰胺-甲醛成型品卫生标准》的正式实施。
食品用纸制品由于使用后易处理,对保护生态环境起到积极作用,因此纸与纸制品作为包装材料运用十分广泛。但目前全国食品包装用纸容器行业整体而言还很不规范,该行业存在的问题如下:
(1)行业入门低:现行业企业中绝大多数为家庭作坊式非规模企业,企业整体质量管理水平和硬件条件落后,对于与食品直接接触的食品包装容器,存在一定的质量和安全隐患;
(2)加荧光增白剂:为了使纸张增白,造纸厂常使用对人体健康又危害的荧光增白剂;
(3)纸源来路不明:有些企业以旧报纸、书本、垃圾纸等作造纸原料,再加上消毒不彻底,生产出的纸制品甚至留有致病菌;
(4)使用劣质油墨:有些企业使用溶剂型油墨,这类油墨含有大量有害溶剂,如苯、甲苯、二甲苯等,对人体存在极大的危害。
(5)乱标保质期:同样是纸杯,标示保质期有的1年、有的2年或没有标示保质期,相差悬殊,纸杯的保质期与储存条件有关,储存不当就会导致发霉。
纸杯作为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纸制品,其质量问题更值得我们关注。北京凯发环保技术咨询中心已着手对在京生产、销售的纸杯质量情况进行调查,所掌握的37家企业中,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为14家,目前调查活动仍在进行中。
调查中发现,有些企业虽然取得了生产许可证,但产品质量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尤其是产品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问题更为突出。
针对获证企业在取证之前生产的产品,但在标注的有效期内的产品,是否可以销售的问题,我中心与全国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市场准入专业委员会取得了联系,得到的回复是可以继续销售,但产品质量必须保证与取证要求一致。
对于产品的标志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有明确规定:“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志必须真实,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志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志。”并要求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志应当符合以上规定。
若产品标志不符合质量法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标准更新企业需要注意事项
1、新标准带给企业的商机
新标准的实施,带给企业不仅仅是技术上需要革新,更要注意其中带来的商机,例如:GB10457-2009《食品用塑料自粘保鲜膜》已经发布,并将于2009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中新增加的聚氯乙烯材质的保鲜膜,曾一度因为“DEHA”的问题,谈膜色变,据我中心与全国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市场准入专业委员会联系获悉,该产品有望在下一次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实施细则补充时增加进去,即PVC保鲜膜有望拥有合法身份;GB/T10004-2008《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标准已于2009年08月0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中对于油墨溶剂残留总量较原标准≤10.0mg/m2严格了一倍为≤5.0mg/m2,苯类溶剂更是要求不检出,为无苯油墨生产企业提供了良好契机。
2、新标准实施获证(QS)企业应注意
标准的更新是随着产品技术的不断更新变化而变化的,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在申请生产许可证时,产品执行的标准也可能会遇到获证后或已经申报但仍在申证过程中,执行标准发生变化这样问题,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解决?
与全国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市场准入专业委员会联系,得到的回复如下:
(1)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若执行标准发生变化,企业须在新标准实施后,和企业季度检验相近的一次检测时,使用新标准进行检测即可;
(2)正在办理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若正式申报后,产品执行标准发生变化的,原申报材料中的型式检验报告有效,在现场审核通过后,抽取样品进行发证检验时,执行新标准。
备受各界关注的GB9685-2008《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已于2009年06月01日正式实施,对于标准中没有列入的物质该如何,我中心特向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专家请教
(1)生产企业有美国FDA等机构检测的报告,是否可以生产?
回答: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要求在2010年6月1日前,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生产企业完成自查清理工作,并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对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及新品种向卫生部申请批准。。目前清理工作尚未开始,有相应报告的企业目前可以生产。
(2)生产企业没有美国FDA等机构检测的报告,是否可以生产?
回答:到2010年6月1日前,没有相应测试报告的企业,不能生产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
(3)按照GB15193.1-2003《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进行毒理学测试后的产品在自查清理期间可否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