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一石激起千层浪。澳大利亚吉布森山铁矿公司17日发布公告称,日照钢铁由于一项2008年的合同违约,被裁定向其支付1.14亿美元的合同违约金。据了解,这是首例国外矿商针对中国内地钢企单方面毁约公开进行的仲裁索赔。
一石激起千层浪。澳大利亚吉布森山铁矿公司17日发布公告称,日照钢铁由于一项2008年的合同违约,被裁定向其支付1.14亿美元的合同违约金。据了解,这是首例国外矿商针对中国内地钢企单方面毁约公开进行的仲裁索赔。
上述类似“秋后算账”的做法,立即引发了国内人士担忧和讨论。《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中了解到,事态发展仍在继续。其中“金融危机是否属于不可抗拒因素”和两国法律之间的差异,成为后期博弈焦点。
“秋后算账”或难执行
据了解,日照钢铁在应对仲裁程序时,曾反诉吉布森山铁矿违反贸易惯例法。不过,上述反诉已被仲裁人驳回。日照钢铁还将承担仲裁结果公布之日起的6%利息和仲裁费用。
日钢内部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日钢并不认同针对吉布森山铁矿在诉讼中提出“日钢有欺诈行为”的指控。他特别强调,“我们是因为金融危机这样的不可抗拒的因素而无法履行合同,不是欺诈。”不过,另一位接近日钢董事长杜双华的内部人士向《经济参考报》记者透露,目前正值日钢和山钢重组的关键时间节点,公司将对这一事件淡化处理,不方便就此事作正面回应,近期还没有反诉的打算。
“一般而言,由于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在长期协议合同中都会注明一个条款。”中钢协内部人士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像地震、风暴等自然灾害就属于不可抗拒因素。在他看来,金融危机的爆发完全有理由称之“不可抗拒因素”。另一方面,矿山和钢厂之间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很少有矿山用这种极端的方式来处理和钢厂之间的合同纠纷,一般都会选择更加温和的方式,国外矿山现在用这种鱼死网破的方法解决,实在是有点不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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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8上半年铁矿石大涨的情况下,国外矿山也经常会用各种理由不执行长协,而转头去卖现货获取暴利,履约率曾经不到60%,如果深究起来,中国钢厂是不是也应该要求赔偿?”上述人士说。
另外,他还表示,这项仲裁涉及到两个国家的企业,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事情,特别是涉及到两国法律方面等多项事务。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贵生也表示,由于裁定结果是澳大利亚单方面做出的,必须通过中澳双方的双边条约或中澳双方都参与的世界性机构来申请执行,执行时间会相当漫长,而且过程非常复杂。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业内专家表示,如果日照有违反合同的行为,吉布森山铁矿是有权利寻求诉讼来索赔的,而钢厂在金融危机的情况下因为长协矿价格过高而转向现货购买,这可能也成为受到国外中小矿山指责的重要原因。值得担忧的是,一旦打开“诉讼索赔”这扇大门,有可能形成一个连锁反应,中国更多钢厂将会面临同样被“秋后算账”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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