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某医院一位医护人员透露,一家药业公司2008年年底投资近200万元,为该院援建了一个占地约700平方米的静脉药物配置中心,作为交换条件,医院承诺5年内静脉药物配置中心全部使用该厂生产的可立式软袋输液产品。据部分药企称,这种“捆绑”合作方式,在业内已是公开的“秘密”,并且当地一些三甲级医院正在和国内几家医药企业进行意向性洽谈,可能有普及之势。

           某医院一位医护人员透露,一家药业公司2008年年底投资近200万元,为该院援建了一个占地约700平方米的静脉药物配置中心,作为交换条件,医院承诺5年内静脉药物配置中心全部使用该厂生产的可立式软袋输液产品。据部分药企称,这种“捆绑”合作方式,在业内已是公开的“秘密”,并且当地一些三甲级医院正在和国内几家医药企业进行意向性洽谈,可能有普及之势。

  建设这样的静脉药物配置中心,投入本来应该由医院出。但是,医药企业却以这种“捆绑”的合作方式,为之投资200万元。这究竟是哪一种性质的合作呢?在笔者看来,这种做法是根本不符合法理要求的。

2011-2015年中国抗肿瘤用药市场运行动态与投资咨询报告

  首先,医药企业进行这种投入真的是“无偿”的吗?当然不是。他们才不是傻瓜,他们以这种付出获得的回报是垄断未来5年某家医疗机构对可立式软袋输液产品的需求。这就意味着一种商机,会带来很可观的利润。问题是,这种合作将是有损公共利益的。

  按照卫生部先前发布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接受捐赠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变相摊派。这家医疗机构属于公立医院,又有什么理由不遵守这一卫生规章?

  尤为关键的是,这种合作形式其实是一种很典型的“以药养医”行为。这200万元投资最终来源于医药企业获得的利润回报。企业以这种形式返利润给医院,这难道不是一种提前实现支付的回扣吗?接受了这种“黑色”收入,医院有什么底气去要求企业提供质优价廉的产品?最后利益真正受损的难道不是前来求医的患者?这家医院的医护人员就透露,在未建立此中心时,该院使用的5%葡萄糖氯化钠输液产品每瓶不超过3元,而自从使用了“捆绑”公司的输液产品,门诊一瓶5%葡萄糖氯化钠就为5.52元。同时,几乎没有其他制药企业的同类产品可以选择。

  这些年来,大量层出不穷的“以药养医”丑闻被曝光,已经令公众产生一种审丑疲劳。但另一边,虽然政府卫生等职能部门频频出台各种反商业贿赂、治理铲除“以药养医”不端行为的法规,但公众看到的却不是理想的效果。其结果是,这种社会乱象越治理,越曝光,越愈演愈烈,俨然成为一种社会怪象。出现这样的事件,给笔者的感觉是,捐赠成了“以药养医”者最后的遮羞布。否则,这些药商及医院怎么敢如此公开合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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