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年来,在汽车配件市场(为与宏观汽车配件市场相区别,简称“汽配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出现了一种不正常现象——“打真不打假”,即商标权利人在进行商标维权的时候,不是打击假冒商品,而是有针对性地对真品进行打击。一、汽配城流通渠道分析二是4S店流出。三是平行进口。

内容提要:
近年来,在汽车配件市场(为与宏观汽车配件市场相区别,简称“汽配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出现了一种不正常现象——“打真不打假”,即商标权利人在进行商标维权的时候,不是打击假冒商品,而是有针对性地对真品进行打击。一、汽配城流通渠道分析二是4S店流出。三是平行进口。
正文:
    近年来,在汽车配件市场(为与宏观汽车配件市场相区别,简称“汽配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出现了一种不正常现象——“打真不打假”,即商标权利人在进行商标维权的时候,不是打击假冒商品,而是有针对性地对真品进行打击。这种现象既给工商部门执法造成了障碍,也给汽配城商户和汽配城主办单位造成了很大的困惑,在相当程度上扰乱了市场秩序。本文在对此现象进行剖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监管策略。
 
    一、汽配城流通渠道分析
 
    汽配城商户进货渠道比较复杂(参见汽车配件市场流通渠道示意图),下文将对其进货渠道逐一进行分析。
 
    (一)主流渠道
 
    主机厂(一般是商标权利人)向上游的配套配件厂商订货,并销售给下游的4S店,是目前我国汽车配件流通的典型“主流渠道”。该渠道原则上是封闭的:主机厂与配套厂商签订协议,要求配套厂商不能将主机厂订购的配件销售给第三方;主机厂同时与4S店签订协议,要求4S店的配件不能外流,只能在汽车维修中使用或者销售给4S店的终端客户。在此封闭体系内,主机厂可以完全控制渠道,操纵配件的终端价格,调配体系内各方的利益,形成对配件流通渠道的垄断。该体系虽然实际上构成了对市场的垄断,但由于汽车配件对安全要求的特殊性以及我国目前汽配市场假冒伪劣商品较多的现状,管理机构对该体系采取了容忍的态度。
 
    (二)非主流渠道。
 
    主流渠道畸高的利润,催生了主流渠道之外的非主流渠道。而非主流渠道体系的核心就是汽配城。汽配城由众多商户组成,其中任何一家商户都没有能力对该市场进行垄断,因此,这是一个竞争非常充分、充满活力的市场。由于主流渠道的封闭,汽配城的商品主要依赖于主流渠道产品的流出和主流体系外厂商的模仿,造成其进货渠道杂乱,产品良莠不齐。
 
    (三)汽配城商品的来源。
 
    一是配套厂流出。配套厂根据主机厂的订单进行生产,为了应付市场变化,会多生产出一部分,这部分多余配件如果主机厂用不了,有些配套厂会私下自行销售。由于主机厂会利用自身的市场支配地位,打压配套厂的利润,某些配套厂会故意多生产出一部分配件私下销售。有些被主机厂退回的不符合主机厂标准的配件(通常不影响正常使用的配件),也被配套厂私下销售。此外,主机厂为保障配件供给,在指定主配套厂的同时,还指定了备用的配套厂,备用配套厂的配件不一定能够用上,但备用厂的产能仍然存在,这些备用厂也会自行生产并销售。在主机厂上游配套厂流出的配件,一般被称为“副厂件”。对于该称呼一直有争议,本文不作评价,为行文方便仍采用该通称“副厂件”。
 
    二是4S店流出。根据协议,4S店通常是不能将配件向汽配城销售的,但由于4S店有销售任务,有时候为了完成销售任务会向渠道外以维修的名义销售配件。也有些4S店和配件商户有特殊的关系,可以为这些商户提供货源(通常不提供正式票据)。值得一提的是,有的4S店也会到汽配城采购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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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平行进口。平行进口是指国内代理商未经国内商标权利人同意直接从国外进口相同商标的配件(该渠道流程如图所示)。
 
    境外厂商(境外商标权利人)许可国内的主机厂(更多的情形是合资建厂)使用商标,由国内主机厂进行生产并销售,而由于主流渠道内的高价格,形成了境内外的价格差,国内的代理商可以向境外的同品牌代理商采购,并向汽配城销售,这就形成了另一条平行的进口渠道。
 
    四是通用配件厂商生产。通用配件是主机厂配套厂商之外的正规厂商生产的配件。这部分配件一般有生产厂商的自有品牌,可以适用到特定的车型。
 
    五是拆车件。拆车件一般是在旧车上拆解下的可以再利用的配件。其来源包括维修厂、4S店、旧车拆解厂、被盗机动车等。
 
    六是假冒配件。目前国内有一部分厂商或者作坊在专门生产劣质配件,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劣质配件的生产在某些地区已经形成了规模,成为了地区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由于劣质配件质低价廉,有广阔的市场,同时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长时间以来屡禁不绝。汽配城,尤其是管理不规范的汽配城是劣质配件的重要销售场所。  二、分析“打真不打假”现象的基本原则
 
    (一)“真配件”辨析
 
    目前,行业中流传的“打真不打假”说法比较笼统,有时候无质量瑕疵的配件都被称为“真配件”,这些配件被查处就被说成是“打真”行为。然而,这些无质量瑕疵的“真配件”并不代表其在商标权上没有侵权。因此对“真配件”不可一概而论。
 
    (二)商标权利用尽原则
 
    商标权利用尽又称为商标权利穷竭。它是指商标权利人将附着商标的商品第一次投入市场销售后,商标权利人即丧失对该商品商标权意义上的控制权,商标权利人不能禁止该商品在市场上进一步流通,不能对该商品的渠道去向进行控制。
 
    在商标权利人将附着商标的商品投放市场后,其商标的受益权基本获得实现,且其他任何人的使用或者销售行为一般不会对商标权产生实质性损害。如果此时商标权利人继续利用商标权控制商品的整个流通,就难以避免市场垄断、抬高价格行为的发生,进而破坏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
 
    在商标权用尽的地域范围方面,主要有国内用尽和国际用尽两种观点。国内用尽说主张,商标权在一国范围内的穷竭并不必然导致在其他国家的穷竭。换言之,附载商标的商品在进行跨国流通时,商标权利人仍享有禁止未经许可的进出口行为的权力。国际用尽说则认为,商标权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穷竭后,即意味着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也穷竭了,此时商标权利人对附载该商标商品的跨国流通不再享有控制权,他人转售和处置附载该商标商品的行为,权利人无权干涉。   三、“真配件”的商标权利分析
 
    (一)流出的原厂件
 
    流出的原厂件是4S店流出的带有商标的原厂配件。根据商标权利用尽的原则,商标权利人将附有商标的商品第一次销售后,就失去了对商品流通渠道控制的权利,无权再干涉商品在市场上的流通。所以对于从4S店流入汽配城的原厂件,商标权利人是无权进行打假的。有些商标权利人要求配件商户出示商标权利人的授权文件或正式票据(通常4S店不提供正式票据),如果不能出示则认定为假货,这是违反商标权国内用尽原则的。
 
    (二)副厂(配套厂)件
 
    副厂件是主机厂的配套厂商违反与主机厂的协议约定,将多产出的配件销售给汽配城商户。配套厂的违约行为并不当然构成对主机厂或者商标权利人的商标侵权。副厂件在没有附着原厂商标的情况下,并不构成商标侵权(当然可能构成违约或者侵犯专利权),如果副厂件未经授权,附着原厂商标流入市场的,则构成侵权。因为商标权利用尽原则的大前提是由商标权利人自行销售,配套厂销售的行为不属于商标的权利用尽。所以,商标权利人打击附着商标的副厂件是一种合法的维权行为,不是“打真”。
 
    (三)通用配件
 
    通用配件是配套厂之外的厂商生产的配件。通用配件使用厂商自己的商标,一般不会构成商标侵权。但有时候可能由于标识错误构成侵权。比如一副可以在本田雅阁车上使用的刹车片,在包装上注明:适用于本田雅阁,属于商标的合理使用;如果直接在包装上标注了本田的H字母图形标志,则构成商标侵权。
 
    (四)拆车件
 
    拆车件也称二手件,是维修厂家在使用中的车辆或者报废车辆上拆下的好件。这种配件已经被磨损,与原厂件有区别。在可以继续正常使用和向消费者明示的前提下,拆车件符合商标权利用尽原则,是可以合法使用的。如果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拆车件,则会对商标权造成侵害。
 
    (五)平行进口件
 
    平行进口件是指国内代理商未经国内商标权利人同意直接从国外进口相同商标的配件。平行进口在世界各国的管理分歧较大,对于商标权在一国用尽后,在其它国家和地区是否同时用尽,一直存有争议。我国没有法律规定对其进行专门规制,虽然有过若干平行进口的法院判例,但在判决中对平行进口本身是否侵犯商标权的问题予以了回避。例如著名的米其林轮胎平行进口案,最终法院以进口的米其林轮胎没有强制性的3C质量认证而判定其侵犯了商标权。但该案也说明一个问题,在没有3C认证瑕疵的情况下,进口米其林轮胎的行为并不当然构成对国内米其林商标权的侵权。一般来讲,如果平行进口配件和国内配件的商标权利人同一或者有直接关联,且质量上没有差异,符合国内的质量标准,不应该认定为商标侵权产品。
 
    综上所述,通常行业内所讲的“打真不打假”现象,一般是针对流出的原厂件、副厂件、拆车件和平行进口件而言的。经过分析可以看到,除了没有经过授权私自流出的副厂件和假冒商标的通用配件之外,其它情况都可能构成实质的“打真不打假”。   四、“打真不打假”现象分析
 
    (一)“打真不打假”的本质
 
    对不存在知识产权瑕疵的“真配件”进行打击,已经成为某些商标权利人、汽车厂商的一种市场策略。其本质是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通过滥用商标权,强化以4S店为主体的垄断渠道,从而实现巨大的市场利益。
 
    (二)商标真伪鉴定权的规定给了商标权利人一定的特权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标识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商标注册人对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商标标识进行鉴定,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鉴定者无相反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该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予以采纳”。这个规定的初衷是为了更多地维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一般情形下,商标权利人也不会将真品鉴定为假冒商品。但是由于汽车配件流通的特殊性,这个规定给商标权利人滥用商标权创造了条件。
 
    (三)“打真”使商标权利人可以有效地控制渠道(消灭非主流渠道)
 
    在实际操作中,商标权利人可以要求汽配城商户提供《商标授权书》或者进货发票等,如果商户无法提供或者不愿意提供,商标权利人就可以出具《鉴定书》,将该商户的商品认定为假冒商品,这时商户很难提供相反的证据,只能接受处罚。如果商户提供了进货的票据,商标权利人可以不追究商户的责任,而是以票据作为证据,根据协议去追究上游配套厂或者下游4S店的违约责任。对于平行进口的配件也可以通过行使鉴定权来阻止进口的原装配件流入。
 
    商标权利人通过在汽配城“打真”,一方面可以打击汽配城内商户,另一方面可以约束配套厂和4S店,从而轻易地切断汽配城商户的真货货源。真货货源切断了,汽配城内就只剩下通用配件和假冒配件。“打真”对于汽车厂商来说,可谓是一举多得。
 
    (四)“打真”对汽配城的负面影响
 
    “打真”行为对汽配城的负面影响是非常明显的:一是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竞争,强化以4S店为核心的垄断销售体系,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更大损害;二是为假冒伪劣配件提供了更大的市场空间,使更多假冒配件流入市场;三是对独立汽车维修企业也是一种打击,使他们获得真配件的难度进一步加大;四是“打真”行为造成了市场秩序的进一步混乱,使汽车厂商的信誉度大大下降。    五、针对“打真不打假”现象,工商部门在执法中应采取的策略
 
    (一)区别对待涉嫌侵权商品
 
    工商部门在执法中应对销售者的商品来源进行认真的调查分析,如果确实是来自4S店的真品,则不应以没有商标授权或者以商标权利人单方鉴定作为侵权认定依据。对于平行进口的商品,工商部门不宜直接认定为侵权商品,可以建议商标权利人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市场上流通的拆车件,如果是符合商品质量标准,并对消费者明示的,也不宜以侵权商品论。副厂(配套厂)件虽然确属商标侵权商品,但也应与完全假冒的配件区别对待,因其危害程度远远低于完全假冒配件,在处罚上应相对完全假冒商标较轻,同时建议商标权利人尽量协调好与上游配套厂的关系,通过供货协议加强渠道管理。
 
    (二)适当限制商标权利人的鉴定权
 
    在一般商标打假活动中,商标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对商品是否侵权做出鉴定,在销售者无法提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工商部门可以依据商标权利人的鉴定做出侵权认定。但在汽配城打假过程中,针对可能存在的“打真不打假”情况,执法人员不能简单地以商标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鉴定结论作为执法依据,而应要求商标权利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比如对涉嫌侵权配件同原厂商品在包装、构造、外观、质量等方面进行全面比对,对二者的区别做出明确说明。商标权利人提供的鉴定理由充分、明确的,可以初步证明被投诉配件是侵权商品的,工商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受理投诉。如果商标权利人提供的鉴定理由模糊,或者只是凭借其地区经销商配件数据条码库的信息来判定,难以凭其区分真假配件,则应向商标权利人说明情况,不予受理。
 
    (三)制止并依法查处商标权利人的恶意垄断市场行为
 
    商标权利人滥用商标权企图垄断市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工商部门在商标侵权执法过程中发现商标权利人的这种异常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并告知其法律后果。如果有证据表明商标权利人企图滥用商标权垄断市场,有管辖权的工商部门应当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四)加强法制宣传促进商户树立正确的商标权保护意识
 
    目前,汽配城内的经营者虽然对“打真不打假”现象反应强烈,但对商标侵权的认识却很模糊。一方面部分经营者在销售真配件,却认为是销售侵权商品,遇到商标权利人打假,就急于私下赔偿了事。另一方面,部分经营者认为只要质量合格就是真配件,执法部门查处没有道理。究其原因还是经营者不清楚商标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工商部门可以联合汽配城主办单位、有关行业协会通过普法宣传、商户座谈、法律讲座等形式对经营者进行宣传教育,以便进一步杜绝侵权商品在汽配城内的流通,同时,也可以充分保护经营者的合法利益,有利于维护汽配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