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依法管理粮食市场,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新职能。由于粮食经营主体复杂多样,再加上粮食部门行政执法时间较短,粮食调控监督管理工作中难免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对此,笔者谈以下几点认识: 一、粮食经营者的分

依法管理粮食市场,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新职能。由于粮食经营主体复杂多样,再加上粮食部门行政执法时间较短,粮食调控监督管理工作中难免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对此,笔者谈以下几点认识:

一、粮食经营者的分类及特征
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后,粮食收购人市主体增多,并以各自的角色活跃在粮食市场中。从方便调控监督的角度,笔者将其分为三种类型:

(一)个体工商户。包括流动式个体工商户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两种。流动式个体工商户,俗称“个体粮商小贩”。据调查,莱阳市常年从事粮食购销业务的个体粮贩约200多户,夏秋收购旺季多达500户,基本上满足了农村粮食收购需要。形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一是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大量减员,购销网点减少;二是社会粮食经营及转化用粮企业大多无专业从事粮食收购的队伍。个体粮贩一般是流动经营,夫妇合伙者居多,他们按厂(商)家定价收购,不压库存,不搞赊销,手续简单,方法灵活,农户在家门口随时就可把粮食卖出,已成为服务农村、方便农户的一支实实在在的有生力量。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初步调查,这样的个体粮食工商户,莱阳市共有120多家。其中:个体粮店42家,原粮购销户40家,面粉加工户6家,饲料加工户14家,粉条加工户6家。近几年,个体工商户发展速度快,起点档次高,特别是一些从事粮油加工、饲料加工的个体工商户,加工能力及经营水平都显示出较强的实力;在农村有固定场所的原粮购销户数量,也出现了较快的增长速度。

(二)粮食经纪人。近年来,粮食经纪人队伍不断壮大,在粮食购销环节交易活动中异常活跃,经营实力不容忽视。这些被称为经纪人的中间商,常年活动在粮食经营及转化用粮企业之间,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粮食经营和转化用粮企业。其经营特点:一是获取客户需求信息;中介买家卖家,撮合他人交易,从中提取佣金;二是借助交易场所代他人进行粮食购销;三是利用路子广、面子熟,提供代送货、代结算服务,从中提成牟利。这部分人信息面广、客户多、头脑灵活,工作方式也比较隐密,无证经营者较多。

(三)粮食经营、转化用粮企业。按企业性质分,有私营企业、责任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国有企业等。《山东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按经营类型,将其划分为粮食经营企业、转化用粮企业、粮食批发市场、连锁超市等几大类。从莱阳市的情况看,现有粮食经营和转化用粮企业35家,今年纳入统计报表范围的29家,其中国有粮食经营企业14家,其他15家。从企业规模看,日处理油料能力在50吨以上的油脂企业有鲁花、吉龙、齐花三家;日处理能力在250吨以上的饲料企业有春雪、六和、龙大三家;日加工能力在50吨以上的面粉加工企业5家。私营粮食企业大多缴纳固定税金,而且在数量上占了绝大多数,会计账目不很健全。

二、粮食调控监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今年以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围绕粮食调控监督做了大量的工作,并成立了相应的调控监督职能科室。从实际运作情况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对粮食经营转化用粮企业、个体粮食工商户的数量和经营能力掌握不够确切,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粮食平衡调查估算与分析质量。

二是一些面粉、饲料加工生产厂家,尽管有固定的生产场地和自己的产品品牌,且日加工能力也比较客观,然而申请的营业执照是“个体工商户、家庭式经营”,按《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要求,其不应列粮食统计报表范围之内。而实际工作中,如不将这部分企业纳入统计报表范围,粮食经营者之间很容易产生攀比情绪,而且报表反映的粮食经营量也难达到社会粮食经营量80%的要求。

三是不少私营粮食经营和转化用粮企业粮食销售收入和盈利水平都达到了一般纳税人标准,按税法有关规定,应该配有专业会计人员,建立健全会计账目,然而私营粮食企业大多缴纳固定税,会计账簿建立不完善,粮食统计数字、质量监督难度较大。

四是大多粮食经营、转化用粮企业虽具备申办粮食收购资格的条件,却无下乡收购人员,而流动式个体工商户虽有收购粮食能力,却不具备申办粮食收购资格的条件勺这是粮食调控监督工作中遇到的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

五是粮食经纪人大多玩的是“空手道”,不办营业执照,不具备粮食收购资格,不缴纳任何税费,不便于监督管理。

三、加强粮食宏观调控监督的几点思路
针对粮食经营者的现状和特征,为有效解决粮食行政执法起步晚、经验不足等实际问题,处理好粮食行政主体与粮食行政相对人的关系,笔者认为,当前粮食调控监督工作的重点,要落实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注重宣传造势,规范执法行为。一是利用宣传车、电视媒体等介质,加大粮食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制造良好的粮食执法氛围,让群众明确粮食执法的重要意义。二是学习工商、卫生、质检等部门的执法经验,配备有醒目标识的粮食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增强粮食执法的严肃性、权威性。三是造就一批政治过硬、道德高尚、懂法懂业务的粮食执法队伍,坚持持证执法、合理执法、高效执法、按程序执法。

(二)严格粮食收购资格审批,处理好“疏”与“堵”的关系。一是对流动式个体工商户实行挂靠管理的办法,变流动式个体工商户为企业“临时工”,整合粮食流通监管渠道,由具备粮食收购资格的粮食企业代其办理粮食收购资格副本,并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备案。确保粮食市场管而不死,活而不滥,流通有序。二是搞好粮食、税务部门间的业务协调,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尽可能使其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建立健全有关账目,配备专业会计人员。对确实无力建账的私营企业要帮助其建立健全粮食统计台账和记账凭证。三是符合条件的粮食经纪人,必须办理粮食经纪人资格;对不符合条件的或不办工商管理登记的粮食经纪人,坚决依法取缔。

(三)以粮食安全为目标,抓好社会粮食统计工作。一是通过工商登记筛选、实地检查发现等方法,对社会粮食经营、转化用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进行分类登记造册。二是按照《山东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提出的重点粮食企业统计报表数量达到社会粮食经营量80%的要求,把范围内的粮食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尽快纳入国家粮食调控盘子,做好统计工作,提供粮食信息服务。三是按照法律程序,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方法,对社会粮食报表企业统计报表数字质量进行检查,确保粮食统计数字准确、及时。

(四)积极锻炼队伍,做好粮食独立执法与部门联合执法的有效结合。部门联合执法有利于增强工作透明度,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有利于共同解决问题,有利于粮食执法水平的提高。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粮食执法过程中,特别是初期执法阶段,要从大局出发,搞好职能部门间的协调,严格按照粮食执法程序和标准,对粮食生产、加工、销售、库存全过程进行监控,对不法粮食经营者予以严厉打击,维护好正常的粮食市场流通秩序。
思路经营者执法个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