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既爱又怕,恐怕是当前P2P行业对于监管的态度。倘若被纳入监管,就可以名正言顺的存在并发展,有利于行业的规范。但被“招安”之后,也意味着失去更多的创新空间。坦率的讲,P2P行业过去几年在国内的快速成长,客观上离不开宽松的创新环境。处在监管的真空,反倒是P2P行业的一个优势。金融行业往往就是这样,有创新才有发展和盈利,但同时又滋生风险,而监管则是尽可能实现风险可控。于是,金融业才能在监管和创新的博弈中有序发展。
近日,有消息称央行组织了网络信贷专题座谈会,邀请了多家P2P公司进行了调研。这再次引发了业界对于监管态度的猜想。虽然P2P行业在我国诞生仅数年时间,但对于其是否要纳入金融监管的讨论似乎从来就没停歇过。事实上,即便是从业人员对此也表现出非常矛盾的心理。
既爱又怕,恐怕是当前P2P行业对于监管的态度。倘若被纳入监管,就可以名正言顺的存在并发展,有利于行业的规范。但被“招安”之后,也意味着失去更多的创新空间。坦率的讲,P2P行业过去几年在国内的快速成长,客观上离不开宽松的创新环境。处在监管的真空,反倒是P2P行业的一个优势。金融行业往往就是这样,有创新才有发展和盈利,但同时又滋生风险,而监管则是尽可能实现风险可控。于是,金融业才能在监管和创新的博弈中有序发展。
我国的P2P行业没有银行、券商等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管顾虑,短短数年时间便迅速成长,有研究显示,截至2012年年末,中国P2P贷款服务平台超过200家,可统计的P2P线上业务借款余额将近100亿元,投资人超过5万人。
当前的P2P行业可以用良莠不齐来形容,几年的时间成就了几家规模较大,运营较规范的平台,然而更多的平台却是风险频出。P2P平台负责人卷款跑路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也引发了对该行业进行监管的呼吁。但在讨论管还是不管之前,需要弄清楚一个概念,到底什么才是P2P?
顾名思义,P2P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直接的借贷,P2P平台仅仅作为信息的提供者,撮合交易的达成。P2P平台必须坚守一个底线,就是不能成为借贷关系的一方,而只能作为中介。对于那些以自身信誉做担保的平台,应当被归类为担保机构接受相应监管。不过目前P2P平台普遍采用的保证金制度是可行的,提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成立投资者保护基金,在没有介入到借贷双方的同时,一定程度保证了投资的安全性。
2013年中国P2P视频播放平台行业研究及市场发展趋势研究报告
对于很多平台采取的债权转让模式,也应当和P2P区别开来。这种债权转让与信贷资产证券化更为贴近,随着信贷资产证券化重启扩容,今后对该项业务或许应制定更为细致的规定。
我们再看卷款跑路的那些平台,其实并不能称之为P2P,实质不过是打着P2P的旗号,涉嫌进行违规经营的机构。
近十年我国成长最为迅速的非互联网行业莫属,这无疑与宽松的发展环境分不开。在新兴事物迅速涌现的二十一世纪,倘若每每出现一个新行业,就要成立对应的监管机构,那么我们的监管部门恐怕难以负荷。所以,市场的事情还是要交还给市场来调节。
但这也并不是完全放任不管,市场总还是有失灵的时候,这就需要我们去制定一个合理的规则。P2P行业显然并不适用于采取资本充足率等指标监管,因为P2P不是商业银行。P2P行业是正规金融体系的一个有效补充,更准确的定义其实是金融信息服务。对于此类行业,更适宜于制定行业准则,规定其经营范围即可。一个可以参考的现成例子就是第三方支付行业,央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并且从2011年开始发放第三方支付牌照。第三方支付行业更加有序的发展,并开始了行业的重组整合。对于P2P行业,也应当出台相关管理办法,明确其经营范围,适当提高行业准入门槛,让P2P平台在良好的市场环境中竞争生存。
我们从行业已经暴露出的风险来看,一些平台会虚构借款人信息,将资金收入自己腰包。这种行为实际已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防范P2P平台违规经营的重点就是保证借款人信息的真实性。这种真实性除了平台依靠自身的风控筛选和信誉累积来建立,还要对平台的行为进行监督。
笔者认为,应当把P2P平台纳入到央行的征信系统中,这样不仅有助于平台筛选推荐借款人,而且也有助于央行监控P2P平台的借贷信息。
归根到底,讨论P2P平台管还是不管,实质是弄清楚哪些该管,哪些该放?首先要界定清楚P2P平台的概念和经营范围,坚决打击以P2P名义进行的诈骗活动。其次要制定P2P行业的管理办法,将其纳入到央行征信系统中,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剩下的就交由市场来调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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