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17年,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并于2017年7月1日起将该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该通知规定凡是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每年2,400元,即每个月200元。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也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按同样限额予以扣除。这项税收优惠政策能有效提升商业健康保险的需求以及消费者参保的动力。
一、有利因素
(一)政策利好
2017年,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并于2017年7月1日起将该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该通知规定凡是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每年2,400元,即每个月200元。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也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按同样限额予以扣除。这项税收优惠政策能有效提升商业健康保险的需求以及消费者参保的动力。
2017年11月15日,保监会出台《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中首次提及健康管理服务、医保合作,还包括延长长期健康保险的“犹豫期”、对贫困人口适当倾斜、鼓励新药品、新医疗器械和新诊疗方法在医疗服务中的应用支出进行保障。商业健康险将成为医保基金的重要补充,缓解医保基金压力,提高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利好行业的长期发展。新办法的实施将促进健康保险的发展,规范健康保险的经营行为,保护健康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人民群众健康保障水平。
(二)银监会和保监会正式合并
2018年3月13日,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发布,方案确定: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统一监管银行业和保险业;4月8日上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这意味着,对于银行、保险行业来说,央行负责审慎监管、银保会负责行为监管,成为大方向。在合规经营、风险防控方面,保险业相较银行业要弱一些,如果按照银行的标准来监管保险业,则将有利于保险业的长远稳健发展,银监会和保监会整合,将使得银行和保险监管的协调无障碍,并且央行负责审慎监管,将使得保险业和银行业监管标准达到一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将续写保险监管的篇章,为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成为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减震器。
(三)健康保险市场需求逐渐扩大
一方面,在“健康中国”战略推动下,健康理念日渐深入人心。我国政府在“十三五”规划中提出“大健康”建设,把提高全民健康管理水平提到国家战略高度。群众健康将从医疗转向预防为主,消费者的自我健康管理意识不断提高。在政府支持政策的推动下,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将会得到快速的发展,对健康保险的潜在需求有望得到释放,健康保险有着巨大的增长空间。
另一方面,老龄化发展提升了对于健康保险的需求。相关数据显示,我国全国人口两周患病率是18.9%,而老年人口两周患病率为46.6%,导致老年人口的医疗费用支出十分巨大。随着我国社会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剧以及医疗消费水平上升,人们对于健康保险的认知程度越来越高,消费意识越来越强,对医疗与养老的充分保障有了更多的追求,健康养老及其相关产品需求增加,为商业保险参与健康养老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
(四)“健康保险+互联网”模式
在“互联网+”大潮下,走互联网渠道似乎成了各保险公司的共同选择。互联网保险能克服传统商业健康险面临的信息化水平较低的制约因素,通过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为健康保险的创新发展带来机遇。不同保险公司建立互联网平台的路径不同,一部分自建网站,一部分通过第三方委托管理,还有一部分则是通过互联网公司。近年来,一些保险公司开始尝试通过线上医生、“可穿戴设备”等方式建立数据库,通过各种创新形式达到丰富产品内容和降低赔付支出的双重目的。保险业正在通过“互联网+”广泛布局大健康产业的上下游产业链,在政策红利的引导下,社会资本快速进入健康医疗领域,“健康保险+互联网”的深度融合发展未来可期。
二、不利因素
(一)优惠政策不足
商业健康保险虽然是市场化的产物,但由于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有很强的外部效应,对于全社会的稳定运行具有重要作用,因此不能单纯被视为普通商品。从市场运行状况看,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上,具有百余年健康保险经营历史的发达国家,其商业健康保险的经营效果均不太理想,主要表现在高赔付、高成本、无利润或微利润。据统计,目前中国经营商业健康险的保险公司中,80%以上业务赔付率超过80%,40%左右的赔付率超过100%。目前,需求端的税优政策已逐步推出,但是供给端的政策支持仍然缺失,仅针对大病保险有免除营业税的政策,其他健康保险产品优惠政策稍显不足。
(二)缺乏全行业数据共享系统
一方面,目前我国的医疗机构、保险公司各自有一套数据信息管理平台,由于系统多、接口多、标准不统一,形成了大量的“信息孤岛”,商业医疗保险领域难以建立全行业的数据信息系统、行业信息系统。基于疾病发生率、医疗费用支出率、平均余命等统计资料积累不足等情况,保险公司很难了解既往病史以及医疗费用的开支,极易导致公司产生承保风险。另一方面,保险行业无法获取医疗数据,商保社保之间数据不共享,这些都制约了保险机构数据分析能力的提升。同时由于核保核赔力量薄弱,保险公司对于患者是否存在带病投保行为、医生能否因病施治而减少医疗资源浪费等问题,都无法进行有效的核定和控制。
(三)健康保险产品类型及服务形式单一
目前的健康险险种设计更多依赖金融设计专家,医疗专家参与的较少,专业化不够,我国的健康险产品主要集中在医疗保险和疾病保险两类,主要为费用补偿型和住院津贴型,以常见的重大疾病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为主,而护理与失能类保险产品仅占2%,健康保险产品单一,各保险公司推出的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无法满足消费者需求。不仅如此,我国商业保险公司的健康保险服务形式也比较单一,多数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进行赔付;而一些发达国家则不同,其健康险公司能真正监测医疗机构的诊疗质量、费用情况,且其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从一般的医疗保险扩展到眼科、牙科、精神治疗等领域,非常丰富,能够很大程度的满足健康保障的市场需求,而我国在这方面的发展同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
(四)保险机构的经营管理能力参差不齐
我国商业健康保险起点低,发展时间较短,人才和技术积累还不够,保险公司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对健康保险的投入。例如产品价格较高的问题,受制于道德风险及信用体系不健全,且商业健康保险实行参保自由,为实现业务可持续,避免高风险人群的集中而影响对低风险人群的吸引力,保险机构对参保人群实行严格核保,提高了保险交易成本。部分保险机构由于定价水平不足,因此风险边际较大,导致产品价格过高。此外,保险公司的管理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以满足客户对个性化、便捷化服务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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