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ST宏盛案即将终结 起诉罪名和当初逮捕罪名一致,提供能源矿产、石油化工、IT通讯、房产建材、机械设备、电子电器、食品饮料、农林牧渔、旅游商贸、医药保健、交通物流、轻工纺织等行业专业研究报告

  ——检方认为案由较轻,离诈骗较远

  □ 本报记者 闫 妮

  4月22日,ST宏盛发布公告称,4月21日收到了起诉书和传票,公布了被告人以及案由。

  去年的大约这个季节,宏盛科技发布公告,称宏盛科技总裁龙长生因涉嫌逃汇、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经上海市检察院一院批准于08年3月12日被上海警方逮捕。

  之后,不断出现与之相关的金融机构一些高管落马的消息。ST宏盛不断发布公告,告知宏盛科技案的新进展。

  4月22日公告称,4月21日收到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沪检一分刑诉[2008]270号】《起诉书》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刑初字第100号】《传票》,公布了被告人为宏盛科技、子公司宏普国际和安曼电子以及宏盛科技的董事长龙长生。

  案由: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起诉被告人龙长生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2、逃汇起诉被告人龙长生、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宏普国际、安曼电子逃汇48,512.65万美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条之规定。

  可见,起诉罪名和当初逮捕罪名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条: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月23日,北京大学经济学Q教授认为,在这个案件中的“逃汇”,实际上是通过在美国注册关联公司,以进出口业务为掩护,将境内的资金向外转移,相当于掏空了宏盛。

  2008年的2月19日,宏盛科技曾发出公告,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获悉,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龙长生因涉嫌合同诈骗已被刑事拘留。

  Q教授认为,诈骗罪和逃汇、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处罚力度肯定是不一样的。逃汇4.85亿,数额之大。诈骗罪处罚中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公告中看,宏盛科技案被告人离诈骗罪较远。

  本案将于2009年5月15日上午在上海市虹桥路1200号第七法庭开庭审理。

起诉罪名和当初逮捕罪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