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1世纪经济报道12月6日报道 新医改方案征求意见结束后,医改似乎进入了短暂的沉寂。而刚刚进入12月,广东省正式启动了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改革试点工作。 日前,广东省政府召开全省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改革试点电视电话会议,作为“全国医疗服务和

21世纪经济报道12月6日报道 新医改方案征求意见结束后,医改似乎进入了短暂的沉寂。而刚刚进入12月,广东省正式启动了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改革试点工作。

日前,广东省政府召开全省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改革试点电视电话会议,作为“全国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改革”先行试点省份,广东的有关试点方案引人注目。据已公开的方案显示,广东将把常见病处方药纳入政府监管、实施最高限价,还将在深圳、湛江、韶关三市试点降低公立医院的药价加成,在社区医院、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探索单病种收费等措施。

常见病处方药实行最高限价

试点方案指出,在保持大多数药品价格由市场调节的前提下,广东将合理调整政府药品价格监管范围,将原属于市场调节价格的部分常见病处方药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实行最高限价管理。

据介绍,广东此次改革,将把目前临床常用、对群众影响较大的部分常见病的处方药纳入政府价格监管范围,具体的管理目录由物价局分期分批向社会公布。进入目录里的药品,在最高限价范围内,仍由企业自主定价。

“近期我们将确定药品管理目录,并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药品价格专项整治。”广东省物价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由于在医生和病人之间存在着药品信息的不对称,病人必须通过医生的指导用药,加上“以药补医”的机制也还没有破除,通过政府有选择性地扩大药品定价范围,是当前抑制药品价格上涨的有效手段。

同时,广东省物价局也表示,加强政府监管并不是要大包大揽,而是要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充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切实降低不合理药品价格,着力建立客观反映市场供求与生产流通成本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该负责人补充说,常见病处方药临床经常使用,与群众关系密切,所以纳入政府监管。而对非常见病的处方药仍实行市场调节价。

建立价格监控机制

除对常见病处方药实行最高限价,方案还将建立市场调节价药品的价格监控机制,制订《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监管办法》,推行由生产企业在药品外包装标示建议出厂价、零售价的制度,增加药品价格透明度。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和管理需要,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依法采取供货价格报备、提价申报、流通环节差率控制等形式,对药品价格实行全程监管。

深圳市一家大型制药企业市场总监向本报记者介绍,目前我国医药生产、流通领域存在规模小、经营费用高、产品趋同等问题,为了扩大市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往往把价格折扣作为推销的主要手段,使得药品价格虚高。

广东的试点方案加强了药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广东省物价局表示,将根据广东的实际,制定并公布统一的药品流通差率,然后再根据企业报备的供货价,确定不同厂家药品在广东市场的最高销售价。

同时,对疗效显著、安全性好的药品,实行以成本(含开发费用)为基础,并考虑药品疗效和安全性的药价形成机制;对竞争充分的仿制药实行以市场供求因素为主,适当考虑成本因素的价格形成机制。

“如果流通环节中不增加厂家的成本,作为这种大型制药企业而言,是不怕规模小的企业可能存在的不正当竞争的。”上述制药企业市场总监表示。

对此,广东省卫生厅副厅长廖新波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就实行基本药物制度而言,如果降低药价,坚守流通环节,对药业而言,不一定是一个利好的消息。“政府对药厂没有补贴,那药厂将面临一个严峻考验。而对民众也只是一个暂时的利好。除非制药业本身还有很大的水分。而利好的就是医保的覆盖面宽了。”

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据了解,目前国内医疗机构药品销售普遍实行15%加价率政策。以广东为例,全省药品销售加价年总收入约30亿元,占整个医疗收入的40%左右。这种“以药补医”的政策弱化了医疗机构合理用药的约束机制。

为解决上述问题,试点方案明确,要通过试行药品差别加价,逐步降低医院药品销售加价率,减少医院销售药品的差价收入,切断医院收入与药品销售额挂钩的联系,引导医院合理用药。同时建立医疗机构补偿机制。

这项改革将先在深圳、韶关、湛江开展试点基础上全省推广,力争3-5年内,逐步降低广东省非营利医疗服务机构药品加价率,试行非营利性医疗服务机构药品差别加价率,价廉药实行高加价率,价高药实行低加价率。

据介绍,在降低部分偏高的大型仪器设备检查治疗及检验费、化验费等项目的价格的同时,方案还建议探索医疗服务机构单病种收费方式。

目前我国医疗实行“项目收费”,即按照检查、治疗、药品等不同的项目收取费用,医生容易扩大项目,多开药多做检查来创收。而单病种收费,医院按照病种把所有项目打包,制定一个封顶价格。

试点方案还指出,目前部分医疗服务价格偏低,医疗服务成本支出在价格上得不到合理补偿。因此,必须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结构调整。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要逐步实行按医疗服务成本定价,确立合理的医疗服务成本分摊机制,改变部分医疗服务收不抵支的现状,提高体现医务人员劳动价值和技术含量的价格。

对此,廖新波表示,如果政策的落脚点只放在医院内部进行“结构调整”,即进行“此消彼长”(药价降服务升)的改革,将难以能使群众感受到改革带来的“成果”,关键还是建立完整的医疗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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