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1 假药的基本现状   1.1 假药销售的主体   一是乡村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二是城区播放虚假广告药品的药店和专科特色门诊;三是药品代理商和不法药贩以开拓市场、展示会名义流动销售假药;四是一些诊所、药店受商业利欲的驱使,

  1 假药的基本现状   1.1 假药销售的主体   一是乡村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二是城区播放虚假广告药品的药店和专科特色门诊;三是药品代理商和不法药贩以开拓市场、展示会名义流动销售假药;四是一些诊所、药店受商业利欲的驱使,从不正规渠道购进假药进行销售;五是一些江湖骗子打着“专家义诊”、“红十字会”、“健康行动”等旗号向农村群众虚假宣传,大肆兜售假药。   1.2 假药销售的手段   当前不法分子销售假药的手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伪药品”售假。虚假宣传医药、保健食品治病疗效,将医药、保健食品充当成药品进行销售。②假冒品牌药品。不法分子把购进的假药外包装毁掉,放进真品包装盒内再行销售。③隐匿贮存假药。将假劣药品放在隐蔽的地方,有人需要时再取出销售。④通过邮购渠道销售假药。不法分子通过报刊杂志、商业信函发布假药信息,以邮寄、托运为手段销售假药。⑤非法加工制假。非法加工配制蜜丸、散剂、胶囊及其他医疗机构制剂等。⑥钻民族空子售假。打着民族药(蒙药、藏药等)旗号,宣扬秘方,神化民族药的功效。⑦假借协会、义诊售假。租用场地、举办讲座进行虚假宣传,称服用此药可治疗某些疾病,先采取免费试用,再进行打折优惠等手段,将假药向消费者兜售。   2 假药存在的根源   2.1 法规制度不健全   一是强制执行乏力。目前由于立法原因,现行的法律法规赋予药品监管部门的执法手段是有限的,遇到违法事件时常常感到束手无策、软弱无力,使得一些监管职能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影响了行政执法效率。比如流动药贩销售假药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对其假药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但要想对其人身或药品以外的物晶作出限制却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从而导致在现实中可能出现当事人留下虚假身份证明后即不知所踪,案件立案后因无法找到当事人而难以结案的情况。二是执法职能相互交叉,权责划分不明。由于立法等各方面的原因,药品监管部门在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理权上存在着与其他一些执法部门职能相互交叉,权责划分不明的问题,造成权力“打架”或权力监管的“真空地带”。如:药品广告内容的审查及监督,规定是药品监督部门的职责,但这方面的虚假违法广告的处罚权却又归工商部门,消费者受了欺骗找到药品监管部门时,药监部门虽有监督权却不能对其进行处罚,给治理虚假广告带来很大的难度。   2.2 监管力量薄弱   成立时间短、人员少、监管任务重是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要面对的现实问题。以沭阳县为例,城区、乡镇、村级各类医药单位近1400家,执法人员与监管单位比例为1:140,稽查监管各项工作任务繁重,加上监管地域辽阔、点多面广较为分散,监管难度可想而知,据统计,其他地区情况基本相同。   2.3 宣传教育效果不明显   造成宣传效果不明显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首先是农村群众欠缺用药安全知识。由于文化层次、地理环境、经济发展等主客观条件的影响和制约,用药安全意识淡薄、维权意识差、识别能力低是农村群众普遍具有的问题,价格低廉往往是他们购药的首选。二是宣传手段受限制。在宣传力度上还存在倾斜城市的问题,在宣传手段上还不能有效地刺激农村群众的求知欲望,在宣传覆盖面上,还达不到纵深的标准,在宣传持久性上,还不能使声音连续不断。这些都给不法分子肆无忌惮地销售假药留下了空间,给广大农民兄弟用药安全带来巨大隐患,也给药监工作带来很大压力。   3 加强医药市场监管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3.1 完善法律法规   只有通过开展立法研究,加紧立法、建立和完善现有的法律支撑体系,来减少监管盲区和漏洞,才能使药监执法时时有章可循、步步有据可依,才能迫使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或主动地接受行政处罚,让不法分子没有可乘之机,真正有效地制止制假售假行为。比如说在上述原因分析中所提到的虚假药品广告治理权方面,就应该改革药品广告管理体制,实现对药品广告管理的职、责、权的统一。   3.2 抓好源头,规范进货渠道   将监督管理关卡前移,变事后查处为事前监控,从源头上把好药械的质量关。又要通过严格的制度管理和监督检查,从源头上堵住假劣药械流人农村市场,要加强对药械生产源头的安全监管,建立查源治本机制,根除不法药贩。一方面,要对不法药贩的窝点进行有效打击,强化日常稽查,扩大稽查覆盖面;另一方面,要加快推进农村供应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合法药品经营公司将合格药品配送到农村药品市场。   3.3 不断提高药监人员自身素质   执法人员一定要加强自身学习,全面把握药械管理法规的立法精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学会在执法监管中当好学生,不断丰富自己的专业知识,拓宽监管的新路子、新领域,确保全方位进行监管。只有练好自身的内功,在监管中才能做到“火眼金睛”,在执法中才能得心应手,才能让假劣药品无处遁形。   3.4 加强信息收集,延伸监管触角   要利用农村药品“两网”建设成果,制定举报奖励办法,充分调动药品协管员、信息员的积极性;与药店、乡镇防保所等建立联系制度.使药品监督触角延伸到农村的每一处角落。在获取流动药贩活动线索后,要及时派出人员对其活动情况进行深人了解,掌握其活动规律和特点,做到有的放矢。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建立起群策群力、上下互动的长效监管机制。   3.5 加大宣传力度,普及药事法律法规   要加大农村地区药事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增强广大群众抵制假劣药品的意识和能力,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可以成立普法宣传组,深入边远农村,举办药事法律法规知识讲座,开展安全用药咨询,传授假劣药械识别方法,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打假拒假的意识。   3.6 注重部门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将假劣药品清除出农村市场,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尤其是各相关执法部门的联合介入,必须加强公安、邮政、工商、交通等部门协助药监打假,形成药品打假合力。   3.7 追溯假药源头,严查假药案件   通过积极发协查函件或奔赴药品正规生产厂家,核实假药具体情况,确保假药案件追根溯源,查实查透,为严查假药案件提供确凿证据。   加强农村医药市场假药监管是药监系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应认真分析农村假药现状以及产生假药的原因,查找打击农村假药工作的不利因素,建立健全农村医药市场打假治劣的长效机制,广泛开展农村药品质量大检查活动,加强农村地区药事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用药安全意识和识别假药素质,增强农民对假药群防群治的能力,为保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和谐发展做出更大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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