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作为《反垄断法》颁布后修改的第一个经济方面的法律条文,《食品安全法(草案)》删除电子监管码内容,让我们欣慰。 据媒体报道,全国人大正在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决定删除有关电子监管码的内容。这也使得今年8月1日《反垄断法》生效
作为《反垄断法》颁布后修改的第一个经济方面的法律条文,《食品安全法(草案)》删除电子监管码内容,让我们欣慰。 据媒体报道,全国人大正在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决定删除有关电子监管码的内容。这也使得今年8月1日《反垄断法》生效当日发生的、后被媒体广为炒作的“反垄断第一案”,在立法机关那里有了尘埃落定的说法。 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较为成熟的国家都有一部针对食品安全的法律,我国虽然也有一些相关的法规和法律条款以及一些日常执行的政策,然而一部完整的《食品安全法》则没有。因此,国内市场有些有关食品安全事项、案例难有严密合适法律适用;国际市场更麻烦,常有中国出口食品被认为“问题食品”,个中原因十分复杂,但我国完整的食品安全法律的缺失,也是引出麻烦的原因之一。 为此,去年年底中国第一部《食品安全法(草案)》递交全国人大审议,现在已是第二次审议。为了适应当前形势,我国的《食品安全法》有必要尽快正式出台。 第一次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时,草案中有有关电子监管码的内容。事实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也一直推行电子监管码制度。譬如上海,两年前就在集贸市场实行了一种商品电子监管码跟踪的办法,主要是在鲜肉出售时附上电子监管跟踪码。一旦顾客食用所买鲜肉发生问题,即可根据电子监管码追踪查到哪里出售、哪里屠宰,哪里出的问题。这个小小的电子监管码其实对普通消费者还是颇有用的和方便的。 然而它还是遭到了强烈反对,这也从一个侧面体现出我国不同利益集团间博弈能力的提高和博弈的规范化。 反对电子监管码的,主要是食品企业和防伪企业。食品行业反对的主要有两条,一是电子监管码记录和提供的企业、产品相关信息,在目前的食品包装上皆有体现,无须重复;二是此举增加食品企业的额外成本。 在我们看来,这第二点理由是不能单独成立的。只有第一点理由成立,才能说是“额外成本”。否则,就是分内成本,即使过去食品生产没有这项开支,今天也必得加进去,因为今天人们对食品需求不再是吃饱、好吃,现代食品首先要安全,因此,食品企业有必要增加此项成本。问题是现有的合格的食品,都有可以监管的信息,无需再加什么电子监管码。 有了食品行业的理由,防伪行业的理由才能成立。食品商品本身有相关安全的信息,可是只要存在仿冒商品,这些安全信息就可能是不安全的。电子监管码就是用来防伪的,可是防伪企业认为,他们也有能力帮助食品商品防伪,不能让电子监管网的经营者——中信国检独个垄断。 在经济生活中,垄断有三种形态。第一种是在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中,企业通过自身竞争力的提高,不断击败竞争对手而形成的垄断;第二种是企业所属的行业本身具有天然独一性质的自然垄断,这种情形多见于需要管网输送的行业,如水、电、煤气、铁路、电信等公用事业;第三类是政府通过公共权力限制某些行业的准入而形成的行政性垄断,政府或成立国有企业直接经营,或发放“牌照”让本国极少数私营企业在严格监管之下专营。 第一种垄断形态在中国很少,第二种、第三种垄断形态在中国大量存在,第二种垄断大部分是迫不得已的。而当食品安全能够建立起其它有效的防伪措施时,为什么要再建一个垄断的防伪网络呢?事实上,这种垄断是以行政力量建立起来,同时又具有网络特性,因而一身兼具我们上面所说的第二和第三种垄断。 中国经济领域中的垄断太多了,如果说过去的垄断难破是因为既得利益的强大,那么今天就不要也不能再增加新的垄断了!在食品安全这个带有强制性领域,更要谨慎从事。因此我们拥护全国人大删去《食品安全法(草案)》中有关电子监管码内容的条款。当然,对于像鲜肉销售那样的食品安全监管,采用什么办法,还得具体筹划。行政不要人为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