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是积极促进粮食生产、加强粮食安全的价格宏观调控举措。   全国春耕开始前后,国家两次提高稻谷和小麦最低收购价,累计稻谷最低收购价提高9%~10%,小麦最低收购价格提高4%~7%。不久前,笔者先后两次赴全国第

  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是积极促进粮食生产、加强粮食安全的价格宏观调控举措。   全国春耕开始前后,国家两次提高稻谷和小麦最低收购价,累计稻谷最低收购价提高9%~10%,小麦最低收购价格提高4%~7%。不久前,笔者先后两次赴全国第一小麦生产大省和小麦托市收购量最高的河南省进行实地考察和调研,深切地感受到,宣布继续实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是国务院及时采取的加强粮食安全的价格宏观调控举措,是促生产、保民生的有效宏观调控举措。   在市场粮价低迷、甚至“谷贱伤农”条件下,不能指望依靠企业行为改变这种市场失衡状况。这时候,国家采取宏观调控举措是势在必行。国家对主产区大品种采取最低收购价预案,是一项必要的粮食宏观调控新手段和新举措。既解决了农民“卖粮难”的老大难问题,又促使国家掌控了粮食主动权,有利于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小麦托市收购政策的实践充分证明:我国探索到了一条具有本国特色的、有效的粮食宏观调控新手段。   采取最低收购价预案,是农民稳定增收的保障。在市场价格下降到使农民不足以得到平均利润,即种粮亏本时,企业不可能对农民增收有什么作为。采取积极干预措施,才能保障生产者基本收益。在这农业和农民最需要“以工补农、以城支农”的“雪中送炭”的时刻,只能依靠国家采取积极干预措施,才能保障生产者基本收益。据计算,在2006和2007的两年间,河南全省农民从小麦托市收购中增加收入36.9亿元以上。   采取最低收购价预案,是促进粮食持续稳定增长的动力。只有不断合理提高农民种粮的收益,给他们创造扩大再生产的条件,才能保护和激发农民内在的种粮积极性。采取托市收购极大增强了农民内在的粮食生产的热情。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转变为巨大的物质成果。2007年全国粮食总产量超过5亿吨,扣除大豆,谷物总产量大于需求量,矗立起一座新里程碑。   采取最低收购价预案,是国有粮食企业发挥市场主渠道作用的体现。国有粮食企业发挥市场主渠道作用,主要体现在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载体模范执行政府调控举措。   实质而言,小麦托市收购就是以国有粮食企业为载体而实施的积极干预措施,也是国有粮食企业发挥主渠道作用的一种形式。采取这种形式,国家掌握了足够的粮源,又通过粮食批发市场进行公开拍卖、竞价销售。如是,把主渠道与多渠道结合起来,有利于促使粮食市场正常运行,竞争有序,有利产销。   采取小麦托市收购也有利于调整面粉加工企业结构。近年来,我国面粉加工业中小型企业过多过散,产能过剩50%以上。小麦加工粗放,资源利用率低下。采取小麦托市收购、市场公开拍卖之后,只有大中型企业才有能力购买小麦,小型企业被迫转产或整合,大中型企业不断扩大规模,促进小麦加工结构趋向大型化、合理化。   采取最低收购价预案,促进了新型市场主体的成长发育。自深化粮改、实施托市收购以来,农村应运而生涌现出了一大批农村粮食经纪人。迄今,我国农村粮食经纪人队伍有八十多万人,主要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一是农村粮食专业合作社(小麦协会、粮油服务社等)开展粮食收购。他们实际上也是农民,不过是自我组织起来、开展自我服务的农民,有稳定的形式,挂靠在粮食龙头企业。这种粮食专业合作社组织无偿向农民提供“五统一”服务,即统一标准,统一收购,统一供应良种,统一供应化肥,统一技术指导;二是农村有小本买卖经验的农民,进行粮食收购。他们离土不离乡,在收购季节经营粮食,机动又灵活,像一支支“购粮小分队”;三是粮食企业下岗职工。这一类为数不多。他们具有粮食业务知识和技能,从事粮食经纪职业更驾轻就熟,发挥良好作用。他们弥补了粮食收购市场上的“断层”,成为新型市场主体。为完成粮食托市收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据调查,农村粮食经纪人收购的托市小麦占总收购量的60%以上,在河南、山东和河北一些地方的这个比例更高达90%以上,名副其实成为农村的一个新型市场主体。   采取最低收购价预案,国家多花点钱收购农民余粮是“物有所值”。在我国,一方面人口众多、并不断增加,粮食需求量呈刚性增长;另一方面耕地资源稀缺、且不断减少,制约粮食总产量的提高。这两种基本情况决定我国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理应适当增加粮食储备。   鉴于此,在市场价格低迷条件下,国家采取托市收购举措增购一批余粮,效用很大:既促使农民增加收入,又能使国家掌握足够粮源,有效提高国家粮食安全度。可以说,为托市收购所支付的费用真正花在了刀刃上,不应视为“财政负担”。   与国际粮价飞涨相对照,中国粮价虽然有所上扬,但还是比较温和的,整个粮食市场稳定,国内市场供应充足,粮食储备连续增长,占当年消费总量的比例高达33%以上。这中间,国家果断采取的粮食托市收购政策功不可没。
小麦动因采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