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针对有人指责中国菊花杀菌剂多菌灵超标的情况,记者通过实地调查和市场样品抽检发现,品牌菊花产品不存在多菌灵超标。(详见本报4月9日报道《菊花茶,安全吗?》)但记者同时发现,国内缺乏针对食用菊花的农药登记管理,各地标准不同、检测项目不一,亟须加强研究与监管。

  针对有人指责中国菊花杀菌剂多菌灵超标的情况,记者通过实地调查和市场样品抽检发现,品牌菊花产品不存在多菌灵超标。但记者同时发现,国内缺乏针对食用菊花的农药登记管理,各地标准不同、检测项目不一,亟须加强研究与监管。

  国家标准缺失,各地标准“打架”

  记者在查询多菌灵农药残留标准时发现,菊花检测项目或缺乏标准,或分散在食品安全标准、地理标志产品标准、代用茶标准等多项标准文件中,且规定不一。

  例如,在浙江桐乡、安徽滁州等菊花主产地,当地已把菊花申请为地理标志产品,制定了国家推荐标准,如《地理标志产品 杭白菊》、《地理标志产品 滁菊》等。桐乡对砷、铅、铜、乐果、敌敌畏、二氧化硫这六项指标有明确规定,但没有规定检测多菌灵。2011―2012年,安徽省质监部门对全省所有菊花产品(滁菊、黄山贡菊等)进行多项目检测,也没有规定检测多菌灵。滁州市质监局食品科科长张瑞昌告诉记者,多菌灵并不是干菊花的必检项目。

 

2010-2013年菊花市场调查及发展预测报告

 

  记者又在2012年11月发布、今年3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发现,包括多菌灵在内,没有一项是针对干菊花的农药残留项目,只在茶叶类中规定,多菌灵的残留限量为5毫克/千克。

  针对二氧化硫的限定标准,也存在规定不一的现象。云南省农业科学院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所长、农业部农产品(5.54,-0.02,-0.36%)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昆明)常务副主任黎其万介绍说:“我国《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准则》规定可用于干制蔬菜(残留≤200毫克/千克),可见饮料植物不允许有二氧化硫残留。《地理标志产品 杭白菊》规定二氧化硫残留不超过100毫克/千克,《地理标志产品 黄山贡菊》却没有规定。而国家药典委员会针对不同中药材及其饮片中二氧化硫残留量,分别制定了400毫克/千克及150毫克/千克的两种残留规定,但不包括菊花。”

  对此现象,黎其万分析说,玫瑰、菊花很早就被列入我国食药兼用花卉名录,但多是参照中药材标准检测。如今虽然已有专门针对杭白菊等地理标志产品的国家推荐性标准,但指标与国家药材标准、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不协调,缺乏针对食用花卉统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抽检9种菊花,检测结论难下

  为调查干菊花质量,记者分别在北京、杭州、昆明、合肥、滁州的茶叶批发市场、茶叶专卖店、超市等购买了9个菊花样本(杭白菊2种、黄山贡菊2种、滁菊1种、散装干菊花4种),分别送往北京、杭州、昆明的三家检测机构,检测重金属、二氧化硫、农药残留。依照茶叶标准,1种散装菊花多菌灵超标,达6.8毫克/千克,2种散装菊花样品二氧化硫超标。但检测机构表示,由于缺乏统一的国家标准,参照的标准各不相同,样品质量无法判定。

  送往农业部茶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检测的4个样本中,记者要求检测17个项目。对于地理标志产品标准中缺乏的检测项目,该中心列出了相关茶叶标准数据(《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限量》、《茶叶中铬、镉、汞、砷及氟化物限量》)。以这些标准判断,四个样本中只有一种黄山贡菊样本的氰戊菊酯含量超标,为0.13毫克/千克(标准为≤0.1毫克/千克,《地理标志产品 黄山贡菊》),其余16个检测项检出量都很低,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但记者发现,北京《代用茶卫生要求》对氰戊菊酯的限量规定为≤0.5毫克/千克,以此判断,所有项目都未超标。

  比如,菊花产品送北京一家检测机构检测后,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在缺少国家标准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北京市颁布的《代用茶卫生要求》地方标准。在该标准中,镉≤0.3毫克/千克。3个样品镉含量都超标了。依照地理标志产品标准,1种杭白菊砷超标,为0.79毫克/千克(标准为砷≤0.5毫克/千克)。但记者发现,如果参照《茶叶中铬、镉、汞、砷及氟化物限量》标准,茶叶中镉的限量为≤1毫克/千克,样品中镉都没有超标;而砷的限量为≤2毫克/千克,同样不算超标。究竟如何判断产品质量?记者一头雾水。咨询该机构一位曹姓专家,她认为,菊花不能等同茶叶,无法给出明确结论。

  那么,在缺乏统一国家标准的情况下,不同地方如何得出菊花质量检测报告呢?记者对比发现,各地检测机构大多检测企业送检产品,且依据当地现有标准进行检测。也就是说,只检测标准规定的内容项,对于超出标准的不予检测。由于记者要求检测的重金属镉以及农药残留多菌灵等项目超出了参考标准,检测机构无法给记者明确结论。

  既然都是泡水喝,而茶叶的国家标准比较完备,菊花茶能否按照茶叶标准判定呢?对此,中国农科院茶叶研究所研究员刘新介绍,菊花不是茶叶类产品,既有饮料的特性又有食品的特性,还有中药的特性,将其纳入茶叶标准并不妥,应建立相关的标准。

  农残管理空白,监管职责不明

  对于食用菊花标准缺失的问题,农业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花茶是中国特有的一类再加工茶,其相关标准由卫生部门归在食品类标准中进行管理。农业部门按照职能,重点是加强茶叶生产环节的管理,包括科学使用农药,减少农药残留。

  该负责人介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农药登记是由企业提出申请,农业部负责审批和登记。目前,在观赏菊花上有登记的农药品种,但尚无企业提出在食用菊花上申请登记农药产品。由于没有登记试验数据,所以尚未制定相关农药在食用菊花中的残留标准。国际上没有专门在食用菊花上登记的农药产品,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也没有制定菊花茶的农药残留标准。我国台湾地区在2011年针对大陆贸易制定了菊花、洋甘菊、食用玫瑰花等99种农药544项农药残留标准,既未登记使用,也未风险评估。

  台湾目前执行的是《蔬果植物类重金属限量标准》及《残留农药安全容许量标准》,对食用花草中重金属及残留农药进行管理。在新标准里面,不分鲜菊花和干菊花,贝芬替(多菌灵)的农残标准一概≤1.0毫克/千克。

  黎其万说,食用花卉并不是大众食品,因此国际上的关注并不多,标准也不多。我国台湾地区的食用花卉标准相对大陆更完善。而在二氧化硫的规定中,我国有的菊花品种规定不超过100毫克/千克,韩国2005年公布的残留为不超过1000毫克/千克。

  “花茶的管理比较薄弱,没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建议有关部门重视这一问题,尽快把花茶产业管起来。”中国工程院院士、茶学专家陈宗懋表示。

  农业部表示,我国食用菊花面积较小,但产区比较集中。今后将在食用菊花集中产区开展用药情况调查,加快推进菊花等小宗作物用药登记,力争2年内解决食用菊花用药问题。同时,组织专家制定食用菊花农药残留标准。

菊花产品